下午2点40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今天裁决,前首相纳吉在4200万令吉SRC案的七条控罪全部罪成。

法官纳兹兰宣判时指出,辩方无法提出合理怀疑来反驳这7项罪控。

“基于此,我裁定被告所有7条罪成立。”

这7条罪是: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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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显得冷静

法官宣读判词时,坐在被告栏的纳吉显得相当冷静。

国阵2018年倒台之后,纳吉面对42项提控。今日是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案下判。纳吉在此案被控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2012年初已归为财长机构(MoF Inc)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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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在此案被控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透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到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资金。纳吉当时同时兼任财政部长、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以及SRC国际公司顾问主席。

根据控方,这笔资金乃是源自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低息贷款的一部分。

根据《马新社》,在第一及第二刑事失信控状,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身份,即首相及财长身份委托管理SRC公司40亿令吉时,挪用270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

在第三项刑事失信控状,纳吉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SRC公司40亿令吉资金中,挪用其中1000万令吉。

纳吉的失信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在第四项控状的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作为首相及财长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贿金,以作为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滥权控状则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五至七项控状的洗钱罪,纳吉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洗黑钱控状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5年及罚款高达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还有4宗案未下判

除了今日下判的4200万令吉SRC案之外,纳吉目前共有另外4项案件在吉隆坡高庭审理或等待审理,即:

(1)一马公司案:21项洗钱罪名与4项滥权罪名,涉及总额22亿8000万令吉;

(2)窜改稽查报告案:1项滥权罪名,涉嫌滥用首相职权窜改总检察署的一马公司稽查报告;

(3)IPIC案:6项刑事失信罪,涉及总额逾66亿令吉;

(4)SRC加控洗钱案:3项洗钱罪名,涉及27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