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河污染案五嫌犯出庭,被控破坏水利不法排污
雪隆本月初因为贡河污染而大制水,导致民怨四起,而今5名污染嫌犯出庭被控破坏水利工程和违法排污罪名,但他们都否认有罪。
《马新社》报导指出,本案5名被告为涉案公司的4名董事,即叶国伟(Yip Kok Wai,音译,53岁)、叶国文(Yip Kok Mun,58岁)、叶国贵(Yip Kok Kuin,音译,70岁)、叶国旺(Yip Kok Wong,音译,60岁),以及工厂经理何文龙(Ho Voon Leong,音译,59岁)。4名董事皆为兄弟。
雪隆本月初因为贡河污染而大制水,导致民怨四起,而今5名污染嫌犯出庭被控破坏水利工程和违法排污罪名,但他们都否认有罪。
《马新社》报导指出,本案5名被告为涉案公司的4名董事,即叶国伟(Yip Kok Wai,音译,53岁)、叶国文(Yip Kok Mun,58岁)、叶国贵(Yip Kok Kuin,音译,70岁)、叶国旺(Yip Kok Wong,音译,60岁),以及工厂经理何文龙(Ho Voon Leong,音译,59岁)。4名董事皆为兄弟。
5名嫌犯被控两项罪名,分别触犯《刑事法典》第430条文及《环境品质法令》第25(1)条文。5人皆向士拉央地庭法官莎菲拉(Syafeera Mohd Said)否认有罪。
《刑事法典》第430条文是“破坏水利工程或不当排水”罪名,若罪成可被判处5年至3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环境品质法令》第25(1)条文则是不法排污罪名。罪成可面对最高1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倘若遭警告后继续犯案,则可追加罚款每日最高1000令吉。
五嫌犯不得保释
根据控状,上述5人在9月2日至3日期间,在万挠甘榜双溪二(kampung Sungai Dua)的Yip Chee Seng & Sons Sdn Bhd修理厂,排出含有害物质的废水进入贡河,因而构成《刑事法典》下破坏水利或不当排水之罪名。
与此同时,他们也在无准证的情况下排污,因此也构成《环境品质法令》的不法排污罪。
法官聆听控辩双方的说法之后,裁定本案嫌犯不予保释,也择定此案将在10月27日过堂。
贡河(Sungai Gong)是雪兰莪河(Sungai Selangor)上游的支流。根据雪州政府此前的说法,今年9月初因一家重型机械维修厂违法排污,因而污染滤水站原水,导致雪隆无预警地大制水。
士拉央市议会指该家工厂自2014年起无执照营运,雪州政府则指控这家公司并非初犯,而且还涉嫌违建,因此当局已勒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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