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人民之声(新山支会)支持律师公会和前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提出重审1988年司法危机,并为3名被革职的法官翻案的建议,并呼吁政府即刻采取全面行动揭发真相、矫正所犯下的错误与不公义,重建人民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荣誉和信心。

它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在民主国度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也是基本人权的保障。尤其是在奉行三权分立为治国基本原则的我国,行政机关(政府)、立法机关(国会)和司法机关(法院)三权必须平起平坐,起着相互制约均衡的作用。

“然而在1988年,当时政府为了削减司法机关的权力,不惜删除了联邦宪法第121(1)条款中的“司法审查权”,规定法庭只享有联邦法律赋予的权限。也就是说,法庭不再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力,其权力必须受到国会的限制,因为联邦法律是由国会所制定的。”

它强调,在修宪后,互相制衡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三大权力机关已荡然无存,形成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的竖直线形势,凌驾于立法和司法之上。这已与民主概念,背道而驰。

“不但如此,更显而易见的是在司法危机发生后,我国国会通过了许多修正法令,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使到法院无法针对部长(或其他行政长官)所作的决定进行审查,因而无从判定,这些决定合法还是不合法。”

“其中包括,修订可不经审讯扣留的《内安法令》、《紧急法令》、管制媒体的《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警察法令》等等恶法,都授权部长作出某项决定,但却不能通过法庭寻求司法审核。此类条款形同让政府或行政长官做法官,而不是法官做法官。”

人民之声认为,如果不重建司法制度,让历史真相还原,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确实令人感到担忧。在此,人民之声呼吁政府立即重审1988年司法危机一案,废除不合理的法令,维护司法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