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减少扣留所死亡,律师吁法庭严格审批延扣
律师玛诺哈兰致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建议全国推事庭法官改进审批延扣程序,以便减少扣留所死亡案例。
玛诺哈兰指出,过去一个多月以来,总共发生4宗扣留所死亡案例,死者为格纳巴迪(A Ganapathy)、西华巴兰(S Sivabalan)、苏仁德兰(Surendran Shanker)、乌玛法鲁(Umar Faruq bin Abdullah @ Hemanathan)。
晚上10点57分更新
律师玛诺哈兰致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建议全国推事庭法官改进审批延扣程序,以便减少扣留所死亡案例。
玛诺哈兰指出,过去一个多月以来,总共发生4宗扣留所死亡案例,死者为格纳巴迪(A Ganapathy)、西华巴兰(S Sivabalan)、苏仁德兰(Surendran Shanker)、乌玛法鲁(Umar Faruq bin Abdullah @ Hemanathan)。
“我们认为,推事庭批准延扣后,受害者被拘禁,死亡案就发生在这之后。”
“我们谦恭地要求您检讨、审核及关注马来西亚法庭推事所处理的延扣审批。”
“我们认为,贵方严格、公平和公正地控制和监督,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扣留所死亡案。”
玛诺哈兰是在今天致函东姑麦文,并向媒体公开这份函件内容。
不想法庭也受牵连
玛诺哈兰指出,法庭批准警方延扣乌玛法鲁四天,这是轻微罪案的最长延扣期限。
“我们不想法庭也被牵扯进来,以致需为扣留所死亡案负责。”
“我们谦恭地希望,您会充分地考虑我们的建议,以便拯救更多无辜的生命。那些人有许多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
玛诺哈兰向推事提出以下十点建议:
- 拒绝批准有问题的延扣,尤其是宣称要调查嫌犯一个月以前的犯罪。
- 若是嫌犯没有代表律师,一概不批准延扣。
- 若嫌犯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需要日常治疗疾病,不应该批准延扣。
- 嫌犯若身上有伤痕,也不该批准延扣。
- 凡是轻微罪案,刑期不超过14天者,不该批准延扣。
- 若没有副检察司的批准,也没有起诉书,就不要批准延扣。
- 不批准延扣未成年,即那些17岁或以下者。
- 若警方逮捕嫌犯超过12小时,又没有出示任何调查结果,就不该批准延扣。
- 若警方只是纯粹以认人为由申请延扣,就不该批准延扣。
- 若警方仅仅以录供为由申请延扣,也不该批准延扣。
近期接连爆发多宗扣留所命案,其中有4月18日死于雪州鹅唛警区总部的格纳巴迪(A Ganapathy),以及5月20日死亡的西华巴兰(S Sivabalan);此外,还有苏仁德兰(Surendran Shanker)死亡案,他原先被扣留在雪州,后来转扣留在柔佛新邦令金监狱,但于5月27日送医不治。
6月3日,36岁男子乌玛法鲁拘留于巴生南区警区总部时,坠楼身亡。
上述四名死者的家属都质疑死因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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