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长:内阁决定国会复会日期,元首只能听建议
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谕令尽快召开国会会议后,朝野多方不断施压政府在短期内重开国会。不过,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今天强调,只有内阁可以决定何时召开国会。
依德鲁斯今日发文告,引述过去多个法庭案例指出,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文限制国家元首只能在非常具体情况下,才能使用其酌处权,而召开国会不在其中。
傍晚6点48分更新
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谕令尽快召开国会会议后,朝野多方不断施压政府在短期内重开国会。不过,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今天强调,只有内阁可以决定何时召开国会。
依德鲁斯今日发文告,引述过去多个法庭案例指出,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文限制国家元首只能在非常具体情况下,才能使用其酌处权,而召开国会不在其中。
基于如此,他表示,只有内阁才能决定国会上下议院的复会日期,之后再建议国家元首召开。
君主立宪原则不改
他强调,即使是在紧急状态,国家元首也只能在内阁建议下才能召开国会。
他说明,今日的文告旨在从法律角度解释此事。他并列举郑清宝起诉检察官(Teh Cheng Poh v PP)等等判例,强调国家元首一贯作为君主立宪的地位。
“所以即使颁布紧急状态,也不改变国家元首以上的地位。”
依德鲁斯表示,虽然联邦宪法第150条文阐明元首可以颁布紧急条例,但枢密院(Privy council)针对郑清宝起诉检察官的判例说明,国家元首必须接受首相的劝告。
他也指出,虽然紧急条例第14(1)(b)赋权国家元首可以在“适合的日期”下召开国会,但依然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文的规定,在内阁劝告下才召开国会。
“紧急条例第14(1)的条款必须与紧急条例里的其他条文同读,如17和18条文。”
他主张,紧急条例是附加于现有法律的条例,而非取代任何现行法律。
他指出,只有在紧急条例与现有法律之间出现冲突或不协调时,紧急条例才能凌驾于其他法律。
他续称,以上的紧急条例显然没有排除联邦宪法里所规定的君主立宪原则,因此国家元首仍然必须听取内阁劝告后才能行事。
“有关内阁劝告国家元首以召开国会的权力,按照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和上议院议会常规102条文,议会领袖(首相)或是副议会领袖(副首相)必须至少在28天前定下会议日期。”
“因此,一如国家元首必须依据内阁劝告召开国会的条例,上议院和下议院的会议日期也必须由内阁决定。”
国会会议开或不开?
今日较早前,国会下议院议长阿兹哈和上议院主席莱士雅丁建议,8月杪或最迟9月首个礼拜召开混合式国会会议。
为了符合法定人数,混合会议将规定,至少26名国会议员到下议院参与实体会议及至少10名上议员参与实体会议。其余的议员则可选择出席实体或线上会议,唯需取决于国安会和卫生部对会议设下的条件。
6月16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马来统治者理事会会议后表示,国会应该尽快开会,以便国会议员可以辩论紧急条例及国家复苏计划。同一天稍后,各州马来统治者罕见发表另一篇声明,要求立刻召开国州会议。
不过,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宣称,国家元首在文告中只提到“国会需尽快开议”,而政府所定下的9月份开国会时间表也符合元首的建议。
在引起争议后,首相慕尤丁否认违抗君命。他并强调无意推迟国会复会,只是存在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在开会前事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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