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运分子柯玉莉入禀诉讼,起诉大马政府通过《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将冒犯他人的网络评论列为刑事罪。

柯玉莉(Heidy Quah)是上个月30日通过律师楼Amer Bon,在雪兰莪沙亚南高庭入禀这起法律诉讼。

她寻求法庭裁决,上述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offensive)和“扰人”(annoy)字眼,违反宪法而无效。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与不当使用网络及网络设备有关。此条文底下的(1)(a)条文阐明,任何人制作、创造或征求,和开始传播任何网络评论,而其内容是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且有意惹恼、辱骂、威胁或骚扰他人的话,将被视为一种罪行。

柯玉莉也是人权团体“难民避难所”(Refuge for the Refugees, RFTR)的创办人。她今天向《当今大马》证实这宗诉讼。

在同一法令下面控

她去年因指控移民局扣留所不人道对待扣留者,而在今年6月于上述同一法令下,面控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发表冒犯声明,惟她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监禁最多1年或两者兼施;若罪成后重犯,则可被罚款每天1000令吉。

柯玉莉面控的案件今早在吉隆坡法庭过堂,而她入禀的民事诉讼则择定在9月14日,于沙亚南高庭通过线上案件管理。

仅要求移除二字眼

根据《马来邮报》(Malay Mail),柯玉莉认为,这两个字眼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条文(言论自由权)与第10条文(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且有资格获得平等保护)。

易言之,她只是寻求将这两个字眼从第233条文中移除,其他内容可保留。

此外,她主张,第233条文将冒犯言论定罪,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0(2)(a)条文所允许的言论限制(permissible restriction)范围。

联邦宪法第10(2)(a)条文允许国会限制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言论,以保护国会特权、规范反对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