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运人士柯玉莉因去年指控,移民局扣留所不人道对待扣留者而遭提控。捍卫自由律师团(LFL)谴责政府试图压制民间的批评,并促立即撤销控罪。

“我们对《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陌生,当局决定援引此条文来提控也不稀奇。”

“这是其中一个恶名昭彰的条文,经常用来对付社运分子,甚至是勇于批评政府及属下机构的民众。”

捍卫自由律师团协调员再益玛立(Zaid Malek)今天发文告指出,第233(1)(a)条文中异常广泛和含糊的字眼,赋予执法单位过大的权力来决定何谓‘冒犯’。

“因此,这项法令甚至被运用来对付,纯粹揭露移民局扣留所惨况的柯玉莉,尽管此事关乎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秩序指控荒谬

再益玛立(上图)批评,政府钳制联邦宪法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其实已经违宪及不合理。

“指社运人士柯玉莉的揭弊,足以妨害公共秩序和道德而应遭到提控,根本是荒谬。当权者的贪污滥权,才是腐蚀我国民主制度的真正病源。”

“任何视吹哨者为罪犯的国家,都将失去道德正当性。”

前天,近80公民团体及一个国会小组也先后要求政府撤销柯玉莉的控罪,并改革扣留所的恶劣环境。

妨害公共秩序指控荒谬

再益玛立认为,如果政府拒绝撤控,则意味他们决定掩盖失误而非认错及改善弱点,宁愿让民众活在恐惧中,并压制民众公开讨论涉及公共利益的课题。

“我们要提醒,政府有义务维护宪法,保护所有马来西亚公民的自由发言权。”

“虽然自由不是绝对的,但宪法设下的限制并不禁止表达不满和批评政府和其属下机构。”

因此,他呼吁,政府废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等恶法,立即撤销毫无根据的刑事控罪。

事缘,去年6月,非政府组织“难民避难所”(Refuge for the Refugees, RFTR)创办人柯玉莉在面子书撰文,分享过去到扣留所协助妇女的惨况。该妇女生产后即遭逮捕,与宝宝被扣押在扣留所,里面环境恶劣、食物不足,甚至无法取得卫生棉。

较后,警方接获移民局投报,援引《刑事法典》第500条文(刑事诽谤)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及网络设备)调查柯玉莉。

前天,柯玉莉被控触犯《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即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发表冒犯声明,惟她不认罪并要求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