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三司今天裁定前首相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失败,并直指纳吉所作所为不是为了国家利益,反而是国家之耻。

三司由上诉庭法官阿都卡林代表宣判。他说,纳吉在担任首相期间,致力促成SRC国际公司在2011年及2012年,取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合共40亿令吉的贷款。

当时,纳吉是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由于内阁同意财政部为SRC公司作保,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才贷款40亿令吉给SRC公司。

SRC拿到钱纳吉却私用

法官认为,纳吉作为时任首相兼SRC公司顾问局主席,实际掌控SRC公司。

法官说,SRC公司借贷这笔钱,原本是要用来投资能源和国家资源;但当资金到手后,纳吉却有了不同的想法,甚至指示时任第二财长阿末胡斯尼(Ahmad Husni Hanadzlah)不要插手SRC公司。

“上诉人(纳吉)这种行为显示,基于他完全掌握公司,SRC一旦获得贷款,他就可以为了一己私利,任意使用那些钱。“

“从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流入他的个人账户可看得出这一点。这不能说是为了国家利益而这么做。”

“在这里,没有国家利益,只有国家之耻(national embarrassment)。”

除了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另两名承审法官是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以及瓦兹(Abdul Vazeer Mydin Meera)。

政府提供担保做法“荒谬”

三司表示,SRC公司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或利息,但政府却为这家官联公司提供担保,实为荒谬。

“肯定的,政府为持续资不抵债的公司承担所有贷款风险,这不符合国家利益。”

“这简直就是非常糟糕的公共资金管理。”

上诉庭今早驳回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上诉申请,维持高庭的裁决,即纳吉在4200万令吉的SRC案7项控罪成立。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控方成功证明纳吉在SRC案的所有罪名,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上诉庭也维持高庭裁定的刑罚,即纳吉必须监禁1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允准辩方暂缓刑罚,以待辩方向联邦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