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长魏家祥宣布,微型交通工具(Micromobility vehicles)如轻便摩哆(moped)、个人移动设备(PMD)和个人移动辅助设备(PMA)禁止在公路上使用,否则使用者将挨罚300令吉。

《马新社》报道,魏家祥今天在布城交通部召开记者会时表示,一旦有人违反上述条规,警方和陆路交通局将有权开罚单。

他说,交通部是援引2021年陆路交通(禁止使用特定微型交通工具)条规,禁止人们使用上述三种微型交通工具。

这项条规是在2021年12月17日起生效。

“在陆路上使用微型交通工具不只会危害使用者本身,还包括其他陆路交通使用者。”

不含盖脚踏车三轮车

不过,魏家祥说明,三种微型交通工具获准在没有其他交通工具移动的区域上通行。

“如果地方机构愿意提供基础设施,确保有交通工具的安全,则该微型交通工具将可在马路上使用。”

除此,他提到,上述禁令不含盖脚踏车、三轮车和电动脚踏车,只要它们遵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和1959年陆路交通规定。

他补充,电动脚踏车若符合“马来西亚标准MS2514:电动自行车规格“,可以在陆路上通行。

轻便摩哆是一种二轮或三轮电动车,限速50公里/小时以下。

个人移动设备和个人移动辅助设备,如电动滑板车,是使用内燃机的人力车辆或设备,限速25公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