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父母离异后入禀伊斯兰法庭,要求脱离伊斯兰却屡遭拒绝。该女子随后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推翻伊斯兰法庭的裁决。

吉隆坡高庭今天聆审该女子的准令申请。惟代表政府的联邦律师沙列胡丁(Sallehuddin Md Ali)反对这项申请。

他指出,伊斯兰法庭有权禁止生来就是穆斯林的女子脱教,而这名女子不能寻求民事法庭批准脱教。

沙列胡丁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只有伊斯兰法庭有权决定是否要允准脱教。

联邦宪法第121(1A)条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处理伊斯兰法庭辖下的事务。

审理此案的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 Md Shahid)接着询问,如果伊斯兰法庭的判决是错误的,该如何处理。

沙列胡丁坚称,即便如此,案件也应就此结束。

沙列胡丁指出,此前的民事法庭,比如2007年联邦法院的判例,已明确表达立场。

2007年联邦法院的判例,是指改信基督教的丽娜乔(Lina Joy)向法院寻求删除身份证上的穆斯林身份标识,惟当年5月30日联邦法院驳回她的上诉,要求她先获得伊斯兰法庭批准脱教。

“伊斯兰法庭有权审理(该女子脱教申请),但伊斯兰条规并不允许(她脱教),因此伊斯兰法庭也没有批准。”

“由于脱离伊斯兰是属于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民事法庭无权(检视宗教法庭的判决)。”

“一旦伊斯兰法庭做了裁决,一切就止于此,不管正确与否,都不能由民事法庭检讨。”

有权监督伊斯兰法庭

不过,女子的代表律师法立阿扎(Fahri Azzat)反驳道,民事法庭是大马的高等法院机构,有权监督伊斯兰法庭。

法立阿扎说,这是因为伊斯兰法庭是依循各州的法律来下判决,而民事法庭则是以联邦法律为准。

“2018年联邦法院对英迪拉(Indira Gandhi)的判决,说明宪法第121(1A)条没有排除民事法院(对伊斯兰法庭)的监督权限,因为伊斯兰法庭是低等法庭,需受到民事法庭的监督。”

英迪拉案件中,联邦法院于2018年1月立下标杆裁决,即孩子改教需要父母“双方联合同意”,进而否决了英迪拉的前夫立都安单方面为孩子改教转信伊斯兰的决定。

法立也告诉隆高庭,其当事人的司法审核申请并非琐碎的申请,而是可以检视伊斯兰法庭是否滥用法律。

隆高庭法官阿末卡玛择定6月15日下判,以决定这名女子是否可以获得准令,以诉诸民事法庭申请脱教。

如果她的申请获批,民事法庭将会另择日期审理所入禀的司法审核。

阿末卡玛也允许女子律师法力的封口令申请,以避免媒体及其他民众刊登其当事人的姓名。

父母离异后要求脱教

《当今大马》两周前报道,一名32岁的女子在父母离异后入禀伊斯兰法庭,要求脱离伊斯兰教,以正式改信儒教与佛教,但多年来屡遭驳回。

这名女子指出,其父亲当初是因为要与其信奉伊斯兰教的母亲结为连理,而改信伊斯兰教;其穆斯林母亲也不曾强迫她接受伊斯兰教,并让她自由决定信仰。

因此,这名女子进一步到民事法庭申请司法审核的准令,要求高庭审理此案,撤销伊斯兰法庭的裁决。

她希望民事法庭尽快处理其司法审核,因为伊斯兰法庭或许会因为她改信儒教与佛教,而实施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