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40岁保险代理员入禀法庭,要求宣判她幼时遭单方面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但国民登记局及另两方也入禀法庭,申请撤销该诉讼。

国民登记局总监、大马政府以及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在去年12月14日入禀法庭,以3理由要求驳回该名女子的诉讼。

三方所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指该女子是在1990年10月4日改教,所以早已过了可提司法审核申请的期限。

国民登记局等三方也引述《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条规3(6)条文,指申请人若要提出司法审核,应该是在改教的3个月内提出,即最迟在1991年1月4日就提出。

因此,在超过了提出诉讼的期限后,法庭已无权限审理这项司法审核申请。

三方是通过总检察署,入禀申请驳回此案。

案件属伊斯兰法庭权限

另外,根据《当今大马》所过目的法庭文件,这三方也指吉隆坡高庭是处理民事案件,因此无权审理涉及伊斯兰法庭权限的事务。

他们引述联邦法院第121(1A)条文,指马来亚、沙巴与砂拉越高庭,都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事务。

“既然改教是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根据联邦法院第121(1A)条文,作为处理民事案的高庭,没有权限颁布如申请人所要求声明。”

“因此,总检察长申请,法庭应该拒绝由申请人所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

应先索伊斯兰法庭庭令

此外,三方也引述2007年联邦法院的判例,指该名保险代理员并没有合理的申请司法审核理由,而且国民登记局有合理理由,要求她先向伊斯兰法庭鉴定其宗教信仰。

2007年联邦法院的判例,是指改信基督教的丽娜乔(Lina Joy)向法院寻求删除身份证上的穆斯林身份标识,惟当年5月30日联邦法院驳回她的上诉,要求她先获得伊斯兰法庭批准脱教。

此案的申请人辩称,她的父亲在她10岁时单方面为她改信伊斯兰,并以一个新名字向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登记她为穆斯林。

申请人声称,她信奉佛教的母亲不曾允许她改信伊斯兰,而她的父母已在1993年离婚。

诉状指出,申请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曾奉行伊斯兰,也不曾宣读入教宣誓词(dua kalimah syahadah)。

申请人寻求法庭做出数项裁决,包括裁定她是一名佛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