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电影院线GSC因以3令吉30仙出售600毫升矿泉水和一包薯片卖5令吉,抵触《2011年价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而被判罚款4万5000令吉。

《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马六甲贸消局今日发文告指出,这起案件昨日已在马六甲地庭下判,涉案的戏院位于马六甲英雄广场。

《中国报》则报道,GSC影院因以3令吉30仙出售600毫升矿泉水,利润增0.97%;及以5令吉售出每包75克的薯片,利润增1.23%,而遭到提控。

价格未在合理水平

文告表示,法官聆听了7名证人的供证后,认为GSC影院无法证明它们所出售的矿泉水和薯片是在合理价格水平,因此裁定GSC违反反暴利法。

文告指出,辩方律师在下判前,以当事人首次犯错,而且是技术因素导致利润幅度上涨为由,而向法官求情。

文告说明,在反暴利法令下,一旦罪成,个人或商业公司将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重犯则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

此案副检察司为莎兹瓦妮(Syazwani Zawawi)、郭素敏(Keh Shu Min,译音)及沙林(Sallim Wahid),承审法官为纳力曼(Nariman Badru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