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七司一致裁定,槟城反跳槽法有效
联邦法院七司一致裁定,槟城2012年通过的反跳槽法令有效。
领审的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宣判,槟城州议会在州宪法所加入的14A新条款合法合宪。
下午5点23分更新
联邦法院七司一致裁定,槟城2012年通过的反跳槽法令有效。
领审的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宣判,槟城州议会在州宪法所加入的14A新条款合法合宪。
此前,槟州四名州议员入禀法庭,挑战这项条款的合法性。
这4名议员分别是土著团结党的柏淡州议员卡立末达(Khalid Mehtab Mohd Ishaq)、直落巴巷州议员祖基菲里(Zolkifly Md Lazim),以及原属公正党的诗布朗再也州议员阿菲夫(Afif Bahardin)与双溪亚齐州议员祖基菲里(Zulkifli Ibrahim)。
东姑麦文今天说明,槟州宪法第14A条款有效,也没有抵触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即有关结社自由的条文。
她表示,加入或离开一个政党的权利,不能与一名州议员当选后需遵守的规矩相提并论。
可规范议员跳槽行为

她指出,州议会有权立法规范当选议员的跳槽行为。
“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与继续成为州议员的权利无关。”
“我们的判决认为,一名当选的州议员不管出于任何原因更换政党,都不具有宪法第10(1)(c)条文所赋予的结社权性质。”
“反之,这是议会民主的一部分,因此州议会可以通过立法规范和限制(成为州议员的资格)。”
东姑麦文也提到,国会下议院近期通过的反跳槽修宪案,同样免除受到党开除的国会议员悬空议席。
“我们的观点是,一旦一名候选人在其代表的政党下竞选并胜出,他就行使了他所代表政党的结社权利。”
但她续称,一旦当选议员进入国会或州议会,他的结社自由权性质则出现变化,因为选民是依据他所代表的政党而给予他委托。
“因此,我们在此指示槟城高庭,依据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来审理(四名州议员的诉讼)案件。”
推翻诺丁沙烈案判决
同时,东姑麦文表示,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也推翻了1992年诺丁沙烈(Nordin Salleh)对丹州议会的案件裁决。联邦法院当时裁定,吉兰丹的反跳槽法违反第10条文。
除了东姑麦文,联邦法院七司还包括娜莉妮(P Nallini)、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林添钻(Mary Lim Thiam Suan)、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及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
槟城州议会和议长的代表律师是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四名州议员的代表律师则有纳班(DP Naban)等人。
槟政府将商后续行动

槟首长曹观友(上图)之后发文告说,槟州政府欢迎联邦法院今天的一致裁定,而行政议会将于本周五开会,商讨下一步行动。
槟州民联政府于2012年11月1日通过州议会修改州宪法,加入14A条款。
这个条款阐明,在某个政党旗帜下当选的议员,一旦退党或遭革除党籍(未必要加盟新政党),就须腾空议席。
此外,独立议员一旦加入某个政党,同样要腾空议席。
一旦更换政党,有关议员的席位将自动悬空。议长须通知选委会,而腾空议席的人士可重新在任何选举中上阵。
但是,该条文阐明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议员因所属政党被解散或撤销注册,而失去党籍;第二,议员因被选为州立法议长而退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