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上周五推翻吉隆坡高庭在国籍传承案的裁决,改判本地籍女性若与外籍男子结婚,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根据昨天出炉的完整判词,法官卡马鲁丁(Kamaludin Md Said)重申,高庭此前将《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与第二附表第二部份同读时,误将“父亲”一词等同于“母亲”一词。

《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是有关依法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的事项。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则阐明,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者,若父亲在其出生时为公民,抑或在马来西亚工作,可依法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阐明父亲须是大马公民

卡马鲁丁表示,高庭错误地无视联邦法院于2021年在CTEB案中的裁决。

他认为,CTEB案的裁决表明,应当按照适当脉络同读第14(1)(b)条文与第二附表第二部份,并赋予简单明了的解释。

CTEB案中,联邦法院以4比3裁定,本地男子和外籍女子合法结婚后诞下的孩子,将跟随父亲国籍;反之则跟随母亲国籍。

他因此主张,在此脉络下,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条文明确且具体地仅指涉父亲,不得理解为父母亲或任何一人。

卡马鲁丁指出,实现立宪者的意图,是诠释宪法或任何法律的基本原则,但高庭如今却反对这项诠释而违背CTEB案的裁决,理由是法庭将降格为法律条文的橡皮图章,且未考虑到该条文颁布的实际目的,抑或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使用该条文。

“恕我直言,制定这一条文的实际目的非常明确,即出生时父亲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境外出生者,才能够依法(自动)获得公民权。”

“‘父亲’一词只指涉父亲,不包含‘母亲’。我认为,法庭不应质问为何颁布这项法律,抑或国会在颁布这项法律时是否符合其意图。法庭的职责即是据实诠释所颁布的法律。”

关心遭遇但不能违原则

卡马鲁丁认为,高庭不得擅作主张,用从宽诠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的方式来处理拥有海外出生孩子的马来西亚母亲之不满,因为只有国会才有权修订这项法律。

他表示,自己同样关心她们的遭遇,惟认为法庭不得透过扭曲历史与哲理脉络、以及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来处理这些不满。

“我发现,高庭认为国会并未在赋予公民权一事中,有意识地区分‘母亲’和‘父亲’的观点,是毫无根据且明显错误。”

“CTEB案判词第85段已提到,整个课题引出了一道问题,即司法机构在行使其司法职责时,宪法是否赋于其权力,无视或不理会《联邦宪法》中的明确规定?”

“同样的,在本案中,高庭是否有权以逐步构建《联邦宪法》为名,而无视法律条文,以解决这些母亲的不满?”

可另外向政府提出申请

卡马鲁丁提醒,《联邦宪法》第15(2)条文其实已涵盖上述母亲及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该条文阐明,只要父母任何一方为马来西亚公民,即可为其21岁以下孩子向联邦政府申请成为公民。

他表示,上述母亲可在第15(2)条文这项公平、公正的补救措施下,为其子女申请公民权。

“政府的政策明确。这些母亲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于审批机构。审批机构经常拒绝她们的申请,而公民权的颁给总是靠酌情处理,且据称程序繁琐,需时甚长。”

“这些母亲的不满,并非针对提供补救措施的《联邦宪法》第15(2)条文,而是针对审批机构或制度。”

“这项制度可被改进或改变。我同意相关部门需要处理这项课题。”

异议判决称歧视构违宪

法官南达巴兰则在异议判词中表示,国会在2001年修订《联邦宪法》第 8(2) 条文以禁止性别歧视时,其实已涵盖第14(1)(b)条文和第二附表第二部份。

他解释,这是因为当时未把公民权事宜,纳入第 8(5) 条文中的豁免事项。

去年9月9日,吉隆坡高庭作出标杆裁决,宣判本地籍女性与外籍男子结婚,应跟本地籍男性与外籍女子结婚的情况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即他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大马公民身份,否则将违反宪法,存有性别歧视。

8月5日,卡马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以2比1的票数,批准由政府、内政部长及国家登记局总监三方所提出的上诉,推翻吉隆坡高庭此前的标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