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关注第15届全国大选是否会在年底雨季期间举行,同时也引发另一个问题,若首相提出解散国会,国家元首是否有权不御准。

《联邦宪法》第40条文的标题是“国家元首按照忠告行事”,而40(2)阐明: “国家元首执行以下职能时,可斟酌行事。也就是说:”,底下(b) 项即说明:“面对解散国会请求,不予同意。”

然而,该条文未阐明具体条件,因此法律界对元首可否行使斟酌权有不同的看法。

《当今大马》访问了四名律师,其中三人认为元首完全拥有斟酌权,可以拒绝解散议会要求。

未明言元首考虑因素

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联合主席邱进福(Andrew Khoo)认为,根据40(1)条文,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忠告行事,然而按照40(2)条文,元首却不受此限制。

“联邦宪法并未明文阐明,元首决定这个议题时(不同意解散议会),要考虑什么因素。”

“但可以肯定的是,可能需要考虑人民在大选行使宪法职责的难易程度。”

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和双溪毛糯国会议员兼律师西华拉沙也持同样立场,认为按照40(2)条文,元首享有绝对的斟酌权。

解散议会有两种情况

不过,律师梁信友(New Sin Yew)却持不同看法,认为必须注意40(2)(b)条文中的特殊用词。

他指出,40(2)(b)阐明,元首的行使斟酌权的前提是,那是“请求”(request)解散议会。

他认为,这只能适用于43(4)条文规定的情况,即首相失去议会的绝对多数支持,而“请求”解散议会。

他称,至于其他情况,首相如果要求解散议会,那么这意味着是内阁“忠告”元首行事,而按照宪法,元首必须按照内阁忠告行事。

“如果内阁忠告元首解散议会,那不是43(4)条文所说的首相提出请求。”

“因此,即便是水灾,如果内阁忠告元首这么做,元首不能不同意解散议会。”

“元首必须接受,并且根据40(1) 和40(1A)条文规定,按照忠告行事。”

梁信友举例,2007年的霹雳州议会和2018年的沙巴州议会,州元首拒绝御准解散州议会,是因为当时州首长失去多数支持。

首相依斯迈面临巫统主席阿末扎希的施压,以便在年底前大选。然而接下来的几个月是雨季,若是大选可能遭遇许多不便。

首相须获内阁支持

梁信友认为,即便是首相也不能单凭己意行事,而是必须获得内阁的支持。

“我必须强调,(根据宪法)是内阁忠告元首。”

“首相可以根据内阁的一般授权行事,但是如果内阁不同意,首相不能单方面忠告元首。”

此前,巫统最高理事兼房屋地方部长理查玛利肯等部长表明,不同意在雨季期间举行全国大选。

可以颁紧展延选举

另外,上述律师皆认为,如果大选在雨季期间举行,而又遇上严重洪灾,看守政府可以忠告元首颁布紧急状态。

西华拉沙指出,一旦颁布紧急状态,可以暂停选举,但只限特定的时间。

“一旦议会解散,如果爆发洪灾而情况非常糟糕,看守政府首相可以忠告元首在有限的时间内颁布紧急状态,之后再举行选举。”

此前,选委会表明,若投票日当天,特定的投票中心遭遇水灾,则有权展延投票。

马来西亚上一次在雨季举行全国大选是在1999年马哈迪当政时期。不过马哈迪辩称,当年的情况跟现在不一样,现在面临气候变迁危机,如果在雨季期间大选是非常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