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今天续审。一名代表一马公司的律师楼合伙人告诉法庭,自己从未见过一马公司案通缉犯刘特佐,或与刘特佐一同出席会议。

林玛克(Mark Lim,音译)是控方第32名证人,也是Wong & Partners律师楼合伙人。他今天接受沙菲宜的交叉盘问时强调,他是在2010年才加入律师楼,所以从未见过刘特佐本人。

不过,辩方律师沙菲宜却坚持,一名来自一马公司的证人可以证明,林玛克曾与刘特佐同桌开会。

沙菲宜是盘问林玛克有关Wong & Partners合伙人布赖恩(Brian Chia Hock Gee)的法律意见,对一马公司转移7亿美元到Good Star 公司的影响。

Good Star公司据信是刘特佐所持有的公司。控方指控,一马公司原本要将10亿美元中汇到一马公司及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PetroSaudi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联营企业,但当中7亿后来却流入Good Star公司。

控方也指控,在这个挪用公款事件之前,刘特佐也出席一马公司高层的数个会议。

应该问布赖恩本人

在接受沙菲宜盘问时,林玛克坚持,他是在2010年才加入律师楼,因此若要清楚了解有关课题,应该询问在2009年就加入该律师楼的布赖恩。

沙菲宜:你有见过刘特佐?

林玛克:我100%没有见过刘特佐。

沙菲宜:有来自一马公司的证人(可以证明)你、刘特佐和布赖恩一起出席会议?

林玛克:我不同意。

沙菲宜:在你的律师楼,唯一可以确认(布莱恩提出的)意见,只有布赖恩而没有其他人?

林玛克:是的。

沙菲宜并未告诉法庭这名来自一马公司的证人身份,只表示若法庭之后要求纳吉进入抗辩环节,辩方才会传召这名证人出庭。

沙菲宜也提醒林玛克,辩方盘问他这些问题,是因为控方未传召布赖恩出庭供证,否认他们会直接盘问布赖恩而不是他。

本案承审法官为柯林。

纳吉在本案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罪名则为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的非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