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揭影发局成员谋私,政府拟修法遏止滥权
国家总稽查司报告揭露,国家电影发展局董事或成员的公司间接获分数百万令吉的数码内容基金。政府正在商讨修订影发局法令,以避免有人滥权。
《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数码通讯部长法米法兹今天在吉隆坡出席活动后向媒体表示,国家电影发展局成员禁止收取任何拨款或好处。
国家总稽查司报告揭露,国家电影发展局董事或成员的公司间接获分数百万令吉的数码内容基金。政府正在商讨修订影发局法令,以避免有人滥权。
《马来西亚前锋报》报道,数码通讯部长法米法兹今天在吉隆坡出席活动后向媒体表示,国家电影发展局成员禁止收取任何拨款或好处。
他提到,首相安华数周前已经提到影发局(FINAS)的数码内容基金(DKD)课题。
“我之后见了影发局总执行长和管理层,了解现况和所需采取的措施。”
“我很满意汇报……成员不能收取影发局的任何拨款或好处。”
他强调,在影发局掌握职权的人不可趁机捞取好处,而政府正在商讨修法事宜,确保成员能够妥善发挥职能。
他说,影发局成员处理必须了解产业发展,也必须真心想要为影视业贡献。
通过公司获400万基金
2021年第二系列国家总稽查司报告本周四(16日)在国会提呈。报告揭露,共有400万令吉的数码内容基金拨放给6家公司,而这6家公司与影发局董事、其妻子或家人有利益关系。
根据报告,“487600-U“公司是由‘2号影发局董事’的妻子持有,通过“17号计划:雨城”(Projek 17: Rain Town)获得200万令吉拨款。
报告也指,影发局执委持有的“1186173-U”公司,则通过“21号计划:罪人日记”(Projek 21: Diari Seorang Pendosa)获得60万令吉。这名执委也是“5号影发局董事”的特别事务官。
报告续指,除此,“5号影发局董事”弟弟持有的“984538-P”公司,则通过“20号计划:Leha Lawa绑架”(Projek 20: Penculikan Leha Lawa),获得60万令吉拨款。
报告也揭计划未完成
报道指出,《1981年影发局法令》第14(1)条文阐明,影发局成员、执委或任何跟影发局有关系的人,都不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团体或公司,向影发局取得影片出产、分发和放映的合约,并从中获取利益。
除此,总稽查司报告也发现,截至2022年5月31日,数码通讯部内容发展组的2项计划和影发局的6项计划,无法如期完成,涉及金额总值798万令吉。
报告也指,共有400万令吉或50.1%的总经费已经从数码内容基金,拨放给这些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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