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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纳吉一马公司案续审。新加坡瑞意银行前主管供称,一马公司资金是通过该银行,以复杂隐蔽方式流动。

新加坡瑞意银行(BSI)前财富管理服务主管斯文皮莱(Kevin Swampillai)今早在吉隆坡高庭供称,一马公司和数家相关机构都在使用BSI银行的信托基金。

斯文皮莱也是第44名控方证人。他指出,客户使用这些在离岸注册的信托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资金流向他们所选择的目的地,同时隐蔽投资者的身份。

他说,以Aabar、SRC和一马公司使用的信托基金为例,资金并没有存放在这些基金,而是让客户转移资金给只有客户本人知道的收款人,同时也是为了隐蔽客户的意图,以避开马来西亚利益关系者的审查。

根据斯文皮莱,他基本上都是通过刘特佐当时的银行客户关系经理叶宜州(Yak Yee Chew,译音)处理上述业务。

他说,早在2011年处理一马公司和SRC业务时,他并不知道刘特佐选择信托基金方案的动机。

不过,他指称,根据2015年以来所公开的讯息看来,刘特佐显然是为了让马来西亚和其他地方的各利益关系者产生一种“错觉”,让他们以为Aabar、SRC和一马公司所拥有的资金,是投资在一些“善意的(bona fide)投资工具”,如投资基金。

他说,刘特佐在处理一马公司、SRC和Aabar的资金时,倾向分批转移这些资金,以模糊掉客户的身份。

“在纳吉知情下交易”

现年58岁的斯文皮莱进一步指出,上述交易都是在纳吉知情下进行。

“客户公司不同职员会下令其BSI客户关系经理叶宜州处理各种交易。我一直认为,这些交易是在纳吉知情下进行的。”

他也进一步列出一些事情佐证上述说法。

一、SRC是由财政部拥有的公司,而当时纳吉是财政部长;

二、纳吉是一马公司董事局顾问,而这家公司是完全由财政部拥有;

三、刘特佐多次向BSI暗示他是纳吉顾问,而这是斯文皮莱上司和Yak向斯文皮莱所传达的讯息;

四、BSI持续追问这些资金流通的最终目的和用途时,刘特佐一贯回答——这些是高度机密的交易,涉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投资,因此不能进一步透露讯息;

五、这些交易规模大、频率又高,因此需要由政府最高层级的官员如首相批准。

他供称,这些信托基金包括希斯泰尼克投资基金(Cistenique Investment Fund,简称希投基金)、新兴市场基金(Enterprise Emerging Market Funds,简称新市基金)、Devonshire资本发展基金(Devonshire Capital Growth Fund,简称Devonshire)以及宝桥环球SPC基金(Bridge Global Absolute Return Fund SPC)。

前两家基金是在加勒比区域的库拉索岛(Curacao)成立,而另后者则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

他指称,这些基金都在离岸基金管辖区注册,而这些地区的监控制度相对松散。

根据控方,在一马公司贪污洗钱案第四阶段,一马公司和Aabar联营的阿布达比大马投资公司(Abu Dhabi Malaysia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ADMIC),要在吉隆坡打造敦拉萨贸易中心。为此,他们筹集了30亿美元贷款,并以复杂隐晦的方式通过新加坡瑞意银行汇流。

控方指称,第三阶段是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结束,有一笔6亿8100万美元(当时折合为20亿8147万6926令吉)汇入纳吉账户。

本案承审法官为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

刘特佐不断施压银行

斯文皮莱指出,与一马公司相关的客不会长期存放资金在其账户,而他对此并不感到意外。

他举例,2013年3月19日,一马公司通过债券筹集的27亿令吉,汇入其子公司一马公司全球投资公司(1MDBGIL)的账户;隔日,这笔钱旋即通过13笔交易汇出。

“这些客户总是急于尽快将资金投资到信托基金里。”

他指出,新加坡瑞意银行多名职员甚至会在刘特佐等人催促下,加速从银行账户转移1MDBGIL资金到信托基金,然后又转到另一家公司的账户。

“在施加压力下,相关的新加坡瑞意银行职员会不断被提醒,我们处理大马政府持有的主权财富基金之交易,是高度敏感和有时限的。”

新国金管局颁终身禁令

2020年10月23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布终身禁令,不准斯文皮莱处理一马公司业务。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官网,斯文皮莱和其下属杨家伟(译音,Yeo Jiawei)在新加坡瑞意银行不知情和未批准下,非法转移一部分基金管理费到他俩所持有的机构,涉及金额高达500万美元。

该金融管理局辩称,这笔“秘密收益”与他俩协助一马公司重组几项联营企业利益有关。

该金融管理局也宣称,斯文皮莱“故意”向一马公司的稽查公司,毕马威会计事务所(KPMG)发表虚假陈述,试图影响KPMG稽查一马公司信托基金的结果。

纳吉在本案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罪名则为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的非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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