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署(国会与法律)副部长哈尼巴要求,团结政府别对付国盟“救国集会”参与者,同时提醒多名现任部长都曾上街而在《和平集会法》下面控,且挑战过该法令。

“政府不该对参与‘救国集会’的任何人采取法律行动。”

“毕竟,许多现任内阁成员都毕业自‘和平集会学校’,我也曾是他们的律师。”

哈尼巴是诚信党原前雪邦国会议员。他是昨天在面子书贴文,如此表示。

曾担任辩护律师

他之后发文告说,前朝政府曾通过警察和总检察署逮捕和提控,许多当时仍是在野议员的现任部长,无论是援引已废除的《警察法令》第27条文,抑或《和平集会法》,而他则曾担任他们的辩护律师。

“就连(环境)部长聂纳兹米都曾挑战过《和平集会法》的一些条文是否有效及合宪,尽管当时我不是他的律师。”

“我也曾通过(农长兼诚信党主席)莫哈末沙布和另外两人(我以前的客户),挑战当时仍未批准为法案的《和平集会法令》是否合宪。我们入禀了一项司法审核,向法庭寻求确认救济(declaratory relief)和权利开示令状(a writ of quo warranto)。

“众所周知,我曾代表莫哈末沙布部长在许多涉及所谓非法集会的案件中辩护。”

“因此对于现政府而言,如果在和平集会方面,继续允许警方重复‘没有集会准证”的老调,那将是不光彩和可耻的。”

“是的,警方有义务确保和维护和平与公共秩序,但恕我直言,此义务在人民发起任何和平集会时就应当结束。否则,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中的所有保障和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存在,都将是彻头彻尾的虚幻和假象。”

集会属基本自由

哈尼巴认为,现任政府应该珍惜、重视、维护和保护人民的基本自由,例如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

“毕竟,这些自由都算不上是优待。它们是基本自由,已正式载入我们的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而联邦宪法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

周一,全国副总警长阿育汉表示,任何集会都需遵守法律,包括在集会前提出申请,但警方当时并未收到国盟青年团的“准证”申请。

2019年修订后的《和平集会法》,已取消集会需获取警方准证的规定,相反的只需要正式通知警方,并获得集会地点的业主许可。

吉隆坡总警长阿劳丁(Allaudeen Abdul Majid)昨天在“救国集会”结束后证实,这场集会没遵照《和平集会法令》的要求,5天前给予通知。

他强调,要通知警方举办集会,是要填集会相关的表格,不能仅凭一封信就算是通知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