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民间组织入禀法庭要求检讨总检察署不提控伊斯兰传教士沙基尔涉嫌侮辱非穆斯林,但这项司法行动以失败告终。

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 Md Shahid)是于今午驳回五个民间组织的司法审核申请。

5名申请人是全球人权联合会(Global Human Rights Federation)主席沙西古玛、砂拉越达雅党主席波比威廉、砂人民心愿协会(SAPA)主席黄锦河、马来西亚华校生协会副会长陈德隆及印裔组织主席拉美斯。

他们是于去年9月入禀法庭申请司法审核,要求检讨总检察署不提控沙基尔的决定。

他们寻求法庭裁定,当局不对付沙基尔的决定不合法,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文,也涉嫌滥权。他们也寻求高庭下令,迫使当局对付沙基尔。

指申请人需提供更多证据

阿末卡玛今日是通过线上审理此案,他裁定,申请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表明总检察署是出于恶意,而把沙基尔的案件归类为“没有进一步行动”(NFA)。

他说,总检察署发现网络上流传的沙基尔演讲影片,其实已经过篡改和编辑,才会决定不提控沙基尔。

他指,总检察署的决定符合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更多证据来反驳总检察署的决定。

他也说,法律先例表明,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法庭才可批准司法审核申请,以检讨总检察署不提控某人的决定。

“本庭认为申请人必须提供更多证据,不仅仅是警方报告和演讲影片摘录。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本庭无权干预总检察署的自由裁量权。”

“演讲(网络流传影片)的关键部分已经编辑,与原先录影不同。在研究了整个影片内容后,总检察署认为没有任何部分涉及宗教敏感问题。”

“总检察署不仅考虑了警方报告和演讲影片摘录,还考虑其他因素,特别是涉及种族和宗教敏感问题。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否则总检察署的决定是合理、理性和善意的。”

检署归类沙基尔案为NFA

法官认为,申请人也错误地把总警长列为答辩人之一,因为总警长并不是NFA的决定人之一。申请人的司法审核申请另一名答辩人是总检察长。

全球人权联合会沙西古玛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五个组织对于法庭驳回申请感到失望。

他坚称,他们提出的大部分证据,包括提供给警方长达一小时的视频当中有多个涉及宗教的煽动言论。

沙基尔(Syakir Nasoha)是于2021年10月初在“抖音”上流传的布道影片被指侮辱非穆斯林,惟他在数日后声称,布道遭人断章取义

警方随后援引《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以及《198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调查此事,调查报告提呈给总检察署后,归类为“没有进一步行动”(N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