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伊法委会清一色穆斯林,倪可汉促纳入非穆专家
倪可汉今天发文告说,这个委员会由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查基所领导,但却没有任何非穆斯林。
“我注意到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穆斯林。任命非穆斯林宪法专家加入委员会也很重要,以便在提出修改任何法律的建议之前,也能考虑到非穆斯林对联邦宪法条款的诠释。”
“律师公会必须拥有一名代表,因为它是为了确保大马通过的法律公平公正而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
政府最近设立委员会,负责研究伊斯兰法与联邦宪法的矛盾。行动党木威国会议员倪可汉呼吁政府,委任非穆斯林宪法专家加入。
倪可汉今天发文告说,这个委员会由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查基所领导,但却没有任何非穆斯林。
“我注意到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穆斯林。任命非穆斯林宪法专家加入委员会也很重要,以便在提出修改任何法律的建议之前,也能考虑到非穆斯林对联邦宪法条款的诠释。”
“律师公会必须拥有一名代表,因为它是为了确保大马通过的法律公平公正而成立的一个法定机构。”
保障非穆斯林权利
倪可汉表示,联邦宪法是大马最高法律,并且考虑到所有种族、宗教、语言、文化、地区的利益、统治者地位以及普通人的权利和保障。
他说,在协调伊斯兰法与联邦宪法时,务必要考虑非穆斯林的意见,以确保不会影响联邦宪法赋予非穆斯林的权利和保护,乃至大马立国的根基。
“其中一个例子,即是为了应对穆斯林对民事法庭干涉伊斯兰事务的投诉而进行的修宪,如今对我而言,已错误诠释而剥夺了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1988年,联邦宪法第121条文加入第(1A)条文。 第 (1A) 条文指出,第 (1) 条文中提到的法庭对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没有管辖权。”
”联邦宪法第 121(1)条文则说明了马来亚高等法庭以及沙巴和砂拉越高等法庭(民事法庭)的管辖权。”
“联邦宪法第11条文规定,每个人拥有信奉和实践其宗教的绝对权利。 唯一的限制是,可以通过法律来控制或限制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在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中传播。”
应允许修改宗教身份
倪可汉说,由于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的存在,一些民事法庭目前拒绝承审那些试图宣称自己非穆斯林者的申请,原因是他们没有受理此类申请的管辖权。
此外,他指出,内政部要求不信奉伊斯兰的人获得伊斯兰法庭庭令,以宣告自己不是穆斯林,才能从其身份证删除“伊斯兰教”字眼。
“伊斯兰法庭会拖延或不会批准这样的庭令,因为根据伊斯兰法,离开伊斯兰教是犯罪行为。内政部应允许对身份证进行行政上的修改。宗教自由是由信奉该宗教的人决定的。”
“如果他或她的宗教信仰是由第三方决定的,他或她就不再拥有宗教自由。”
“许多身份证上有‘伊斯兰’字眼的非穆斯林陷入了困境。他们不能与非穆斯林结婚,必须在未结婚的情况下与伴侣同住并生下未婚子女。如果他们母亲的身份证上有‘伊斯兰’字眼,下一代将遭受同样的命运,因为他们的身份证上也会有‘伊斯兰’字眼。”
“这是政府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因为它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很多问题。政府和民事法庭必须尊重和维护个人信奉和实践自己选择的宗教的绝对权利,这是联邦宪法第11条保障的自由。”
本月初,政府已成立委员会,负责审查州立法机构在制定伊斯兰法方面的权限。该委员会也将根据联邦宪法,审查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
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莫哈末纳因(Mohd Na'im Mokhtar)表示,这是为了解决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矛盾,以提升和强化伊斯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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