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非政府组织抗议政府以“蓄意伤害他人情感”的罪名,提控电影《飞行奶油》导演凯里尔安华和制作人陈明庆,要求撤销控诉。

它们今日联署发文告提出4项要求,呼吁政府勿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来限制艺术表达自由。

“艺术表达自由是建国和培养创造文化的必要组成部分。”

“我们呼吁政府立即无条件撤销对凯里尔安华(Mohd Khairianwar Jailani)和陈明庆的提控。”

“我们敦促昌明政府停止将宗教冒犯刑事化,以及利用法律里的模糊条款,来限制国内言论和艺术表达自由。”

面对恐吓却未获保护

九个联署组织也为凯里尔安华和陈明庆叫屈,指出电影在公映两年之后,政府于去年9月才援引2002年电检法令,以及“违反公共利益”的理由,把电影查禁。

它们补充,不但如此,两人早从2023年开始,便不断面对令人痛苦的猎巫行动,以及国家、民间组织和网民的恐吓。

它们指出,但国家非但没有保护两人的安全和表达权力,反而以法律手段威胁他们。

“国家不但没有维护他们的安全和表达权利,如今更加以法律对付。”

它们也呼吁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法律平等及其保护力有效,同时也尊重言论自由。

修废钳制言论自由法

九个组织也在文告呼吁政府废除或修订所有限制言论自由的法令,确保这些法令符合国家人权法和标准。

这些法令包括:《煽动法令》、《电影审查法令》、《通讯与多媒体法令》(CMA)、《出版及印刷法令》 (PPPA)、《刑事法典》第504条文、《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刑事法典》第298条文和第298A(1)条文。

他们也点出,虽然马来西亚未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第19条文34号普遍意见中明确表明,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否则亵渎法与言论自由权不相容。

“亵渎条款武断且容易遭滥用。它们(亵渎法)不当地赋权政府当局来决定宗教话语权的范围。”

它们指出,人权法也规定,国家只有在法律规定和目的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限制言论自由。

他们呼吁政府通过全面计划,推动人权理事会第16/18号决议和拉巴特行动计划(Human Rights Council Resolution 16/18 and the Rabat Plan)。

凯里尔安华和陈明庆今早出庭,面对​​抵触《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下,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罪的提控。

但两人否认有罪,法庭较后允许他们交保候审,但不得公开评论案件。

上述九个联署组织分别是:

1. ARTICLE 19

2. Amnesty International Malaysia (AIM)

3. 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 (CIJ)

4. Freedom Film Network (FFN)

5. Gerakan Media Merdeka (Geramm)

6. Justice for Sisters (JFS)

7. KRYSS Network

8. Sisters In Islam (SIS)

9. Suara Rakyat Malaysia (SUA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