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安华昨天声称,特赦前首相纳吉事宜乃国家元首的决定,超越首相或政府的权限。唯捍卫自由律师团反驳说,团结政府须承担责任,因为元首仅按建议行事。

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玛立今天发文告说,安华昨天在访问中明显暗示,减刑是元首的决定,并把最终责任推卸给元首。

“尽管安华的说法在政治上很方便,但从宪法上看是错误的。”

“此次特赦的责任完全落在联邦政府身上,而不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元首,他是根据获得的建议行事。”

元首没有自由裁量权

再益玛立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文,国家元首是根据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建议来行使特赦权。

他说,根据第40(1A)条文的规定,每当元首需根据建议行事时,元首就“应当接受并依照”有关建议行事。

“简而言之,元首须接受特赦局的建议,而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

“判例已经裁定,不能上法庭挑战统治者的特赦权,但这未改变元首必须按照特赦局的建议行事的事实。”

暗示会进一步减刑?

再益玛立继称,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由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部长和指定的成员组成。

“总检察长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联邦直辖区部长则代表首相和内阁。因此,首相及其政府对纳吉减刑的决定负有全部责任。”

“不寻常的是,安华还提到,纳吉可进一步针对减刑向特赦局上诉。为什么首相要发表这样的声明?这一切仍言之过早,应该由囚犯和其法律顾问决定(才对)?这个声明似乎为进一步减刑或可能是全面特赦,奠定了基础。”

”这是马来西亚的一个危险转折点。纳吉的减刑将对马来西亚的国际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因为一马公司腐败丑闻是一件全球新闻事件,涉及多个国家的腐败交易。”

“其直接影响是,当今政府失去了道德威信。”

特赦局昨午发文告,宣布对纳吉特赦申请的结果,即减少监禁一半至6年,使纳吉得以在在2028年8月23日出狱,同时也减免罚款,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马来西亚每个州属都有各自的特赦局,由各州苏丹或统治者为首。

至于联邦特赦局(吉隆坡、布城与纳闽)则是国家元首领导,下有5名成员,包括总检察长与联邦直辖区部长,另3人则由国家元首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