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生部长阿米占透露,贸生部计划明年3月推出“柠檬法”或修改现有法律,以确保消费人在买到有缺陷的新车时,权益获得保障。

《马新社》报道,阿米占(Armizan Mohd Ali)表示,贸生部已委任一组法律专家,研究其他国家所实施柠檬法,进而准备报告,并与各方开会讨论。

“他们将从6月开始研究至9月底,(最终)将向贸生部呈上一份全面的报告。”

“柠檬法”(Lemon Law)是美国保护消费者的法令,主要是保障汽车买主权益。在美国,一般会称出厂后,有瑕疵的汽车为柠檬车(Lemon Car)。

“柠檬法”为汽车买主和其他消费者提供补救措施,让他们能在多次获得品质不佳和不符合标准产品时,获得赔偿。

阿米占说,国内目前有4条法律存在“柠檬法”的功能,如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1950年合约法(the Contract Act 1950)、物品销售法令(the Sale of Goods Act),以及1967年租赁法令(the Hire-Purchase Act 1967)。

准备实施两项临时措施

阿米占表示,政府也将实施2项临时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即成立汽车谈判小组,以及透过与国家银行合作,加强消费者索偿仲裁庭(TTPM)的程序。

这小组负责处理涉及三方,即部门、买家,以及分销商或制造商之间的投诉。

他说,谈判小组介入的案子,只限从登记日期算起,不超过6个月、不曾改装过的新私家交通工具(车或摩托)。

他指出,消费者若发现新车有问题,并在向制造商提出初步索赔不果后,可透过贸生部的官方管道投诉。

促使银行加速发同意书

阿米占说,贸生部也与国行合作,以加快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同意书的速度,以让消费者向索偿仲裁庭或法院索赔。

他表示,这是因为消费者在新车索偿时,面对着所有权的难题,而很难获得同意书,因为在1967年租赁法令底下,车子只有在完成付款程序后,才能转让给消费者。

“预计透过第二种策略,消费者能成功解决他们向索偿仲裁庭索赔(的问题)。”

“……政府真诚地希望(这领域的)业者,尤其是汽车领域,愿意响应政府倡议,合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