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推翻芙蓉高庭撤控裁决,女商人再兴讼争取非穆身份
女商人坚称自己从出生至今都信仰兴都教,因此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再次争取法庭宣告她为非穆斯林。
这名女子寻求上诉庭推翻芙蓉高庭的3月18日裁决。芙蓉高庭当时批准森州伊斯兰理事会(MAINS)的申请,撤除她的诉讼。
本案45岁女子的代表律师卡迪戈山(S. Karthigesan)今日向《当今大马》证实,他们是在高庭裁决后便提出上诉。
他补充,他们将研究高庭于6月13日所发布的完整判决书。
根据规定,若有者准备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不仅需要提交上诉通知书,还需提交上诉请愿书,说明上诉人不同意的判决理由。
女商人坚称自己从出生至今都信仰兴都教,因此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申请,再次争取法庭宣告她为非穆斯林。
这名女子寻求上诉庭推翻芙蓉高庭的3月18日裁决。芙蓉高庭当时批准森州伊斯兰理事会(MAINS)的申请,撤除她的诉讼。
本案45岁女子的代表律师卡迪戈山(S. Karthigesan)今日向《当今大马》证实,他们是在高庭裁决后便提出上诉。
他补充,他们将研究高庭于6月13日所发布的完整判决书。
根据规定,若有者准备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不仅需要提交上诉通知书,还需提交上诉请愿书,说明上诉人不同意的判决理由。
3月18日,高庭司法专员哈达尔(Mohamad Haldar Abdul Aziz)批准森州伊斯兰理事会的申请,同意在全面审讯之前便撤销女商人的诉讼。
除了森州伊斯兰理事会,这名女子也将联邦政府以及国民登记局(NRD)列为答辩人。
不过,只有森州伊斯兰理事会提出撤诉申请。
森伊理会坚持改教有效
森州伊斯兰理事会指出,根据森州的宗教法规,女商人儿时由其改信伊斯兰的父亲为其改教,而这个举动有效。
它指出,如此一来,这名女子应向森州伊斯兰法庭申请放弃穆斯林的身份。
根据书面判决理由,哈达尔裁定,民事法庭无权介入审理针对某人伊斯兰身份的挑战,只有伊斯兰法庭才有权审理之。
根据这名女子去年3月向民事法庭提出的申请,她声称其父亲是在1982年,即她4岁时,替她改教,但其过程并不完整。
她指出自己从未朗读入教宣誓词(Kalimah Syahadah),即伊斯兰宣布非穆接受信仰的仪式,因此法庭应该审理其提出的法律挑战。
她指出,她始终没有奉行伊斯兰,反之从1978年出生至今都奉行兴都教。
她进一步表示,她自4岁起便由一名亲戚以兴都教徒身份来抚养,而且只去兴都庙,从未信奉伊斯兰,甚至从未去过任何清真寺或庆祝任何的伊斯兰节日。
1997年,这名女子在雪州沙亚南与一名非穆结婚,随后分别在1999年及2005年诞下两名孩子。
然而,当国民登记局欲为两名孩子颁发出生证明时,才发现这名妇女的注册宗教为伊斯兰。
2017年,雪州伊斯兰教高庭驳回这名女子脱教的申请,裁定既然女子在森州登记为穆斯林,因此只有森州的伊斯兰法庭才有权审理其案件。
根据判决,哈达尔所列争议之处为这名女子在向民事法庭提出申请前,是否曾向森州伊斯兰法庭争取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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