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总团法律局对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斯(左图)高调建议“废除参照习惯法” 的诸项理由与修辞表示震惊。

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颜炳寿律师强调,我国的政体与法律制度源自於英国是历史。但这并不表示我们仍受“殖民思想遗毒”所操控。

“国家已独立50周年,国民不会有自我矮化的心态,首席大法官亦无需妄自菲薄,让国民误以为首席大法官与国民都有了“被围困的心态” (Beseiged Mentality)。法律局认为国民已有更宽广的国际视野及心胸面对国家的发展与全球化的挑战,而无须以仇视或排外的心态去否定历史及现有的法律制度。”

“更何况民事法第三条文已明确阐述习惯法的参照需兼顾我国国情、习俗等制约,并不是也不可能照单全收。司法界亦无盲目照单全收的现象。第五条文亦仅应用於相关商业法律。国际商业法50年来的发展已今非昔比,不能同日而言。目前,可参照的也仅是一些法理原则。”

提升回教法至首要地位言论危险

他指出,司法界近期的发展已引起非回教徒强烈的不满与不安。宪法阐明回教法为宗教法,仅对回教徒有约束,并非全民共用的联邦法律,不能加诸於非回教徒。振兴回教法属于回教徒宗教事务 ,而习惯法法理是联邦法律,本质与属性皆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马青法律局表示,首席大法官认同振兴回教法律“把回教法律置于最适当的地位,使它成为我国甚至是国际上首要的法律制度”是项危险言论。

颜炳寿(左图)也认为,大法官主掌民事法庭而不是宗教法庭,其言论可能被错误诠释,并可能被宗教偏激份子无限上纲,合理化不被全民接受的回教措施与宗教法。这将助长违反宪法精神及建国社会契约的气焰。

王乃志:回教法的权限只限回教徒

另一方面,马青中委王乃志律师对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斯提出要废除英国习惯法和强化回教法一事表示不认同,并认为欲把回教法成为我国首要的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严重违反了我国当初建国时期的“社会契约”,而且也是国内45%非回教徒人民所不能接受的。

王乃志(右图)也是马华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他说,习惯法是根据社会时代的变迁与演进,循次渐进而发展的法令。时到今日,它已融合了我国的多元族群、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元素,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马来西亚习惯法,丝毫没有过时的殖民习惯法踪迹或屈服于哪国法律的道理。

他补充,在我国的司法界,国内律师也不只是引述英国的习惯法,而且也引述来自印度、澳洲、纽西兰、加拿大等国家的习惯法。同时,他表示,1956年民事法也只不过是为了避免法律引述的断层现象,因此我国的法庭是能够引述截至1956年的英国习惯法。

他也认为,英国习惯法是世俗法律的产品,废除英国习惯法是否就是要修改社会契约?他重申,社会契约是我国的建国基础,是不容随意更改或剔除的。

王乃志强调,回教法是宗教和法律合一,采用回教教规和圣训为基础的法律和体制。然而,依据我国宪法,回教法的权限只限于回教徒。所以,一切欲使所有人民接纳回教教规及其管理为我国的主要法律,只是一厢情愿的作为,也不会被所有人民所苟同。

“在我国多元族群社会,采用单一族群的宗教法律来取代各族建国时都接受的民事法和习惯法,是不合法、不合情和不合理的事。”

另一方面,王乃志也提醒各界人士,包括首席大法官,任何意图改善回教法庭行政的建议,只能局限在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2表中阐明的州事务表下所列出的事宜,切莫超越宪法所赋予的权限,也不能施用于非回教徒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