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调查或搜查过程,LFL强调警方无权查手机
全国总警长拉扎鲁丁日前引用多项法令,说明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但“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拉扎鲁丁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更形同鼓励属下违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公共辩护协调员尤莹莹(音译,Yu Ying Ying)今日发文告说,拉扎鲁丁的“没有人可以质疑当局检查手机之举”说法,就法律而言是错误的。
“除非正在调查或搜查过程,否则警方不能随意检查民众的手机。”
尤莹莹表示,警方检查手机的对象也必须仅限于刑事调查下的特定人物或对象,且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参与了犯罪活动。
全国总警长拉扎鲁丁昨天引用多项法令,说明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但“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拉扎鲁丁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更形同鼓励属下违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公共辩护协调员尤莹莹(音译,Yu Ying Ying)今日发文告说,拉扎鲁丁的“没有人可以质疑当局检查手机之举”说法,就法律而言是错误的。
“除非正在调查或搜查过程,否则警方不能随意检查民众的手机。”
尤莹莹表示,警方检查手机的对象也必须仅限于刑事调查下的特定人物或对象,且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参与了犯罪活动。
她进一步指出,拉扎鲁丁援引《警察法令》第3(3)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刑事程序法典》116B条文、《警察法令》第20(g)条文,以及《刑事法典》292条文,说明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但这种说法有问题。
“然而,这些条款都没赋权警方检查民众手机,除非是正在调查,且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
“换而言之,这些条款并没授权警方在设置路障或其他地方,随意检查手机。”
“法律禁止警方例常地手机检查。”
所引用条文不支持论述
尤莹莹指出,警方所引用的条文不支持“没人可质疑警方在路障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的说法。
它强调,警方只能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动,否则其行为将视为非法,可能挨告。
“政府不能对此沉默以对,务必确保警方举动合法。”
捍卫自由律师团也要求民众保持警惕,并需知晓自己有权拒绝警方不合法的要求。
逐一阐释法令加以驳斥
捍卫自由律师团逐一阐释拉扎鲁丁所引用的法令,加以澄清和驳斥。
《刑事程序法典》116B条文规定,负责“搜查”警员的警阶不能低于警长(inspector)级别,这意味着警方只有在合理怀疑某人涉嫌犯罪活动,合法“搜查”时,才有权检查民众手机。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49条文则必须与第247条文和第248条文同读。这些条款规定,警方仅在“搜查”期间,且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检查民众手机。因此,警方在没“搜查”时检查手机之举并不正当。
《警察法令》第3(3)条文和第20(g)条文仅描述警方一般的职责和责任。这些条款并没赋权警方检查民众手机。
《刑事法典》292条文与持有淫秽和猥亵材料犯罪有关,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则允许警方可在无逮捕令情况下执行逮捕。但这两条文并未提及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
《马新社》昨日报道,拉扎鲁丁表示,警方若在怀疑某人,或根据所掌握情报相信某人涉嫌犯罪,则有权检查对方的手机。
拉扎鲁丁也说道,只有警阶为警长或更高阶的警官才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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