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市厅非独立广场地主,律师强调集会无需其同意
政府要求反贪集会依法取得“地主”吉隆坡市政厅批准的论调,受到人权律师梁信友的质疑,强调隆市政厅其实并非独立广场的地主,只是管理者而已。
内政部长赛夫丁和警方之前表示,根据和平集会法,反贪集会主办方,即人民仇贪秘书处必须取得集会场地所有者的许可。
不过,梁信友(New Sin Yew)昨晚在社媒X指出,和平集会法第10(c)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如适用”的情况下,才需要取得集会场地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
他补充,针对独立广场,地方政府法令第63条明确规定,吉隆坡市政厅并非广场的所有者。
政府要求反贪集会依法取得“地主”吉隆坡市政厅批准的论调,受到人权律师梁信友的质疑,强调隆市政厅其实并非独立广场的地主,只是管理者而已。
内政部长赛夫丁和警方之前表示,根据和平集会法,反贪集会主办方,即人民仇贪秘书处必须取得集会场地所有者的许可。
不过,梁信友(New Sin Yew)昨晚在社媒X指出,和平集会法第10(c)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如适用”的情况下,才需要取得集会场地所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
他补充,针对独立广场,地方政府法令第63条明确规定,吉隆坡市政厅并非广场的所有者。
该条文阐明,地方当局应对其辖区内已划定并归属它用于公共用途,或公众随时享有共同权利的所有场所,负有一般管理和照料的责任。
独立广场是公共场所
梁信友也指出,地方政府法令将公共场所定义为: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开放空间、停车场、花园、娱乐或休闲场地或广场——无论是否封闭、划定或指定供公众使用,或公众随时可以进入的地方。
他认为,独立广场也是公共场所,因为它显然随时可供公众进入。
“因此,择订在独立广场举行反贪集会,无需取得吉隆坡市政厅的同意。”
“当局基于这个理由,拒绝集会主办方提交的通知,就法律而言是错误的。”
“我希望政府能纠正其错误。”
人民仇贪秘书处拟于本周六(25日)号召反贪集会。按原订计划,集会将于当日下午2点30分在吉隆坡Sogo商场前集合,接着游行至独立广场。
但警方却设立条件,要求他们征求集会地点业主的同意,否则就是违法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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