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去年4月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案的旅行社经理哈飞祖,今日在地庭改口承认他所面对的7项控状,其中包括持有枪械罪。

法官祖基菲里择定于下周二(2月25日)提呈案情及判刑。

现年39岁的哈飞祖(Hafizul Hawari)去年4月24日被控上哥打巴鲁地庭时,否认本身所面对的7项控状。

根据第一项控罪,被告被控违反《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而持有一把土耳其制造的奥地利Glock 19型手枪。一旦罪成,可判处最高14年监禁和至少六次鞭刑。

第二项控罪则是,被告在未有效执照下持有33颗PMC 380 AUTO弹药,而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8(a)条文的规定,并可根据相同的法令,面临最高7年监禁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罪,他被控在没有执照下持有一包装有爆竹球的明亮塑料袋,而触犯《1957年爆炸物法令》的第8条文。根据同一个法令,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或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四至第六项控罪,则是被告持有三张他人的身份证,触犯《1990年国民登记局条例》第25(1)(o) 条文规定,可判处最高3年监禁或2万令吉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最后一项控罪则是,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使用伪造车牌号码,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根据相同法令,可判处1年至5年监禁或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也被控企图谋杀与严重伤人罪

哈飞祖被指于2024年4月14日下午2点,在哥打峇鲁的KPJ Perdana专科医院停车场内的一辆本田思域车内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此外,去年4月25日,被告也在雪邦地庭被控企图谋杀与严重致伤他人罪。

根据首个控状,他于同年4月14日凌晨1点09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3楼国际入境厅,企图谋杀其妻子法拉(Farah Isa)。

次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使用可置人于死地的枪械,蓄意严重致伤其妻子的私人保镖诺哈迪(Nur Hadith Zaini)

 哈飞祖对这两项控状表示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