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物致伤下体肛门强迫喝尿
警方虐待马烈恶行罄竹难书
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警方和政府非法逮捕、扣留和暴力虐待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Abdul Malek Hussin,左图左),并谕令政府赔偿马烈250万令吉的案件,是马来西亚史上首宗内安法令扣留者成功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
这起大马司法史上的标杆性裁决,经历了长达8年的审讯过程。它不仅暴露了内安法令的残暴,也揭露了警方的滥权行径,再次突现了设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的重要性。
根据阿都马烈在1999年3月16日入禀法庭时提呈的宣誓书,他是在1998年9月25日晚上约10时左右在雪州安邦的住家前遭警方逮捕。
当时逮捕他的便衣警察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警方证件。警察在逮捕过程中更动用暴力,两次大力掌刮他的脸部,导致他的听觉受影响,而且出现长时间的耳鸣。
警察接着强硬使用一件深色T衫绑住他的头部,并将他推入汽车,然后载到吉隆坡警察总部。
威胁注射爱滋针危害家人
当晚11时至隔天凌晨5时之间,警方都将阿都马烈关押在吉隆坡警察总部。在这期间,警察向阿都马烈做出以下数项暴力和虐待行为:
• 强迫阿都马烈脱光衣服,将调至最冷温度的冷气机对着他猛吹,还向他泼冷水。
• 以拳头殴打阿都马烈身体各个部分、以硬物致伤阿都马烈的下体和肛门,以及用粗暴的词语侮辱阿都马烈生殖器官的形状。
• 以注射爱滋针来威胁和恐吓阿都马烈,并以将危害其太太和孩子的安全来威胁他与警方合作。
• 两次强迫阿都马烈张开口,然后将含有尿味的液体倒入他的嘴内。
• 以攻击、强迫的方式施压阿都马烈,让他不敢针对自己受警方虐待的遭遇做出投报,或者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阿都马烈本索三千万赔偿
上述的暴力虐待行为让阿都马烈蒙受数项伤害,包括身体各部分遭割伤与肿胀、右眼受伤、左耳长时间出现耳鸣、心理蒙受惊吓、紧张、担忧、害怕与羞辱,以及名誉上的损失。
尽管阿都马烈要求获得医药治疗,但是警方一直在4天后才给予批准。警方过后继续把阿都马烈扣留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长达57天,从1998年9月26日至11月21日,并持续以暴力虐待与威胁阿都马烈。
除了要求法庭宣判警方的逮捕和扣留行动属于非法,以及违反联邦宪法保障下的人权,阿都马烈在宣誓书里也要求总数高达3千万令吉的赔偿,包括遭殴打与威胁的赔偿、名誉损失,以及加重性(aggravated)与惩罚性(exemplary)赔偿各1千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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