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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姐妹会过去8年通过司法途径,努力不懈地试图摆脱宗教官方机构所贴上的“异端”标签。

本周一,它在案中案迎来胜利,成功推翻《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

联邦法院九司一致宣判,《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违宪和无效,意即雪州议会无权授予州伊斯兰法庭司法审核权,检视州伊斯兰宗教当局的决定。

伊斯兰姐妹会(SIS)为何被贴上异端标签?它过去如何雪冤?为何扯上《2003年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这次战役胜利意味什么?

《当今大马》在此为读者梳理这次官司角力战。

一、谁是伊斯兰姐妹会?

伊斯兰姐妹会成立于1988年,由穆斯林女性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关注女性在伊斯兰法制下的权益问题。

它主张从批判角度诠释可兰经,致力为女性开启充满爱与怜悯、平等与正义的伊斯兰世界。1990年代末,它从女性权益课题,扩展至关注联邦宪法、人权公约等保障的民主原则和基本自由之课题,捍卫信仰自由和表达自由。

伊斯兰姐妹会也主张终止童婚,将男女最低合法结婚年龄定为18岁,同时反对非婚生孩童父名列为“Abdullah”规定,关注割阴以及性别暴力现象。

它通过Telenisa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协助了超过1万名男女,让他们了解伊斯兰家庭法及伊斯兰刑事法令下的权利。

除此,它也关注妻子与孩童的赡养费、关注穆斯林婚姻与《伊斯兰家庭法》的性别平权、倡议收紧一夫多妻制的条件与执法,以及主张婚内强暴刑事化。

二、突然飞来的“异端”标签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20日,到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的电子伊斯兰法规网站随机搜寻时,赫然发现雪州宗教理事会等发布伊斯兰法规,将它列为“异端”组织。

这项法规(下图)是在7月17日发出,同月31日颁布宪报,题为“宗教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思想的伊斯兰法规”(Fatwa Pemikiran Liberalisme Dan Pluralisme Agama)。

当时,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雪州宗教理事会以及雪州政府发出的伊斯兰法规(fatwa)规定,奉行“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教徒已“乖离”伊斯兰教义,并特别将伊斯兰姐妹会标签为宗教异端组织 。

伊斯兰姐妹会较后致函雪州宗教当局寻求解释,惟未获任何回应。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31日向高庭申请司法复核,争取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

但高庭法官哈尼巴(Hanipah Farikullah)于2016年6月24日驳回司法复核申请,裁定伊斯兰裁决事务不在世俗法庭管辖范围,反之属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因此无法审理案件。

案件随后上诉到上诉庭和联邦法院,而联邦法院于2018年9月把案件交回高庭再审,但伊斯兰姐妹会依然没有成功。

三、如何扯上雪伊管理法66A条文?

2019年8月27日,高庭法官诺丁哈山(Nordin Hassan)下判表示,雪州宗教理事会的“异端”裁决符合所有的程序,并命令伊斯兰姐妹会须缴付1万令吉的堂费。

诺丁哈山认为,“异端”裁决的司法复核乃伊斯兰法庭的专有职权范围,而且有联邦宪法和《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的支持。

两次在高庭诉讼受挫后,伊斯兰姐妹会在2020年2月13日,挑起案中案诉讼,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违宪。

它将雪州政府列为答辩方,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则是介入方。

伊斯兰姐妹会在宣誓书中主张,雪州议会无权制定《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66A条文,授权伊斯兰法庭裁定涉及非关“个人”的事务。

上述法令第66A条文(下图)阐明:基于正义,雪州伊斯兰高庭有权在任何人的申请下,允准和聆审司法复核的申请,以检讨在此法令下执行职能的理事会(Majlis)或委员会(jawantankuasa-jawatankuasa)的裁决。

但联邦宪法第九列表第2清单(州权限)第1项(下图)却阐明,州议会只能制定涉及信奉伊斯兰的个人之伊斯兰法律,并未提及机构团体。

值得一提的是,第66A条文是以民联为首的雪州政府在2015年5月修增。民联后来在2015年6月16日宣告解体。

其次,伊斯兰姐妹会主张,雪州议会赋权伊斯兰法庭审理的事务,仅限上述列表的相关事务,而司法复核不在其列。

它续指,司法审核是是世俗高等法庭的专有权限,不包括伊斯兰法庭。《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 of Judicature Act)第25(1)条文指出,只有世俗法庭有权司法复核。

除此,它也要求法院宣判《雪州伊斯兰管理法令》第2条文有关“穆斯林”之子项定义无效。

“穆斯林”之子项定义为:出生时,父母或任何一人为穆斯林。因穆斯林身份而抚育长大者。一般人认定为穆斯林者。因法律约束下,以口头或书面表明为穆斯林者。

四、联邦法院的裁决是什么?

本周一(21日),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一致裁决,上述法令第66A条文与宪法州权限列表第1项相斥,因此违宪且无效。

她指出,第66A条文过于笼统且无界限,并未阐明仅涵盖伊斯兰法律事务,不涉及公法和/或公权力。由于联邦法院无权修改或重新制定,因此法院只能撤销此一条文,再交回雪州议会进一步决定。

东姑麦文(下图)援引过往案例,如Semenyih Jaya公司案及印裔妇女英迪拉(Indira Ghandi)案,说明联邦法院的裁决连续且一贯,坚持联邦司法权是世俗法庭独特且专有的权力,而司法复核是联邦司法权的基本面向。

她补充,联邦法院在英迪拉和罗斯里札(Rosliza Ibrahim)两个案例的裁决中,明确界定即使司法复核与宗教事务有关,仍属于联邦法院的权限。

她续称,细究第66A条文对于“信奉伊斯兰的人”一词的诠释,同时阅读《联邦宪法》州权限列表第1项的目的,就可得知不能仅仅因定义介入方(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为“穆斯林”,就可授予伊斯兰法庭司法审核的权力。

但东姑麦文强调,本次判决不涉及伊斯兰法规的内容和诠释,因为有关法规完全属于伊斯兰法庭管辖的范围。

五、“异端案”算是解决了吗?

尽管联邦法院已下判,但伊斯兰姐妹会摆脱异端标签的路途还遥远,主案诉讼还没有结束。

而且它依然谨慎以待,因为法院在裁决时也认同伊斯兰法规内容,依然属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范围。

之前挑起案中案诉讼同时,伊斯兰姐妹会向上诉庭上诉“异端”主案。不过,伊斯兰姐妹会于2021年9月22日取得上诉庭的暂缓令,暂时搁置主案审理,直至联邦法院就案中案下判为止。

随着联邦法院前天有了决定,主案的司法审核将是伊斯兰姐妹会下一次的重要司法战役。

六、“异端案”演进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