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端出标杆裁决,判通讯法233条文部分无效
上诉庭今天端出标杆判决,裁定《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当中把“扰人”、“冒犯”行为刑事化的条文无效。
法官李瑞生领审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允准社运分子柯玉莉的上诉。
柯玉莉在本次上诉,挑战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当中上述“扰人”与“冒犯”两个字眼的合法性。
不过,由于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去年12月经过修订,因此本次裁决仅适用于旧版法律,但它仍影响了援引旧版第233条文所提控的案件。
下午4点半更新
上诉庭今天端出标杆判决,裁定《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当中把“扰人”、“冒犯”行为刑事化的条文无效。
法官李瑞生领审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允准社运分子柯玉莉的上诉。
柯玉莉在本次上诉,挑战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当中上述“扰人”与“冒犯”两个字眼的合法性。
不过,由于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去年12月经过修订,因此本次裁决仅适用于旧版法律,但它仍影响了援引旧版第233条文所提控的案件。
无论如何,政府仍可向联邦法院上诉。
本案两名承审法官为哈欣(Hashim Hamzah)、阿兹曼阿都拉(Azman Abdullah)。
总有少数人容易受到冒犯
上诉庭三司在较后释出的判决书中,解释了他们的判决理据。
“如果只能够说人人爱听的事情,则我们将活在充满危险的社会。在多元种族和多元宗教的社会当中,必然有些极端的人,他们往往会恼怒于一些真实却冒犯的事情。”
“通过多年在社会契约下共同生活,我们学会互相迁就,并通过远离惹恼的源头来给予空间。”
“上诉人所传达的讯息理应敲响警钟,促使当局彻查其指控,而不是试图‘杀掉信使’。如果所言为假,那么上诉人可以随时因为‘意图滥用、威胁或骚扰他人而发布虚假通讯’而被提控。”
冒犯不等同破坏公共秩序
上诉庭三司表示,无论“冒犯”(offensive)和“扰人”(annoy)的定义为何,都难以想象这类言论会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
他们指出,为了骚扰某人而发送的冒犯信息,并不会威胁公共秩序,若国家将之定为犯罪则属越权行为——尤其是在国家承诺广泛的言论自由,只有少数的例外。在此案中,破坏公共秩序的说法站不住脚。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没有就冒犯或扰人提供任何标准定义。当任何类型的言论只要有一个人认为冒犯,就认定为冒犯时,言论自由就变成了幻影,执法也变得武断。”
“如此一来,每句话无论真伪都必须经过‘净化’,以免招致第233(1)条文的制裁。”
柯玉莉是非政府组织“难民避难所”(Refuge for the Refugees, RFTR)的创办人。
她于2020年6月在社媒揭露难民在移民扣留中心所面对恶劣对待,面对当局的调查。
她翌年7月27日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控状是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发表冒犯声明,抵触《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
根据控状,柯玉莉在去年6月5日凌晨5点30分左右,涉嫌触犯《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
柯玉莉较后入禀高庭,挑战第233条文中“扰人”与“冒犯”两个字眼违反宪法,侵害宪赋的言论自由和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不过,地庭于2022年4月基于控状存在严重缺陷,宣判给柯玉莉“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的裁决。
至于高庭方面,它于2023年9月驳回柯玉莉的司法挑战,促使她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以下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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