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笃技职学院命案:高庭判决13被告谋杀罪成
去年发生的拿笃技职学院致命霸凌事件有了司法裁决。斗湖高庭裁定,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青少年被告,谋杀同学纳兹米艾扎罪名成立。
高庭法官邓肯西科(Duncan Sikodol)宣读裁决时表示,控方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了被告的罪行。
因此,他裁定所有被告均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的谋杀罪名成立。
邓肯说,辩方的各个论点,包括不在场证明、完全否认和部分承认,跟证人证词不符合且不合理。
去年发生的拿笃技职学院致命霸凌事件有了司法裁决。斗湖高庭裁定,13名年龄介于16至19岁的青少年被告,谋杀同学纳兹米艾扎罪名成立。
《新海峡时报》报道,高庭法官邓肯西科(Duncan Sikodol)宣读裁决时表示,控方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了被告的罪行。
因此,他裁定所有被告均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的谋杀罪名成立。
邓肯说,辩方的各个论点,包括不在场证明、完全否认和部分承认,跟证人证词不符合且不合理。
他认为,辩方所提出的“仅是想教训受害者”的论点毫无根据,因为法医证据证明他们造成的伤势足以致命。
“问题不在于被告是否有杀人意图,而在于蓄意造成的伤害,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致命。”
“法医证据清楚地显示,这确实是致命的。”
“受挑衅”辩护不成立
邓肯补充,辩方提出的“受挑衅”辩护也不成立,因为袭击是长时间且反复的,而非自发的反应。
针对辩方声称,若受害者得到即时医疗可能会幸存的论调,邓肯也给予驳斥。
他指出,专家证词仅将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能,而非确定会发生的事情。
法庭择定下周四(28日)宣判刑罚,在此之前将等待社会福利官提供的行为报告。
本案13名被告在案发时年龄介于16至19岁,他们被控于去年3月21日晚上9点至3月22日早上7点38分之间,在学院宿舍内谋杀同学纳兹米艾扎(Mohamad Nazmie Aizzat)。
控状声称,他们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的谋杀罪名。一旦罪成,将面对死刑或30至40年的监禁,以及不超过12下的鞭刑。
高庭于今年2月28日裁定他们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本案8名被告由律师卡马鲁丁莫哈末(Kamarudin Mohmad Chinki)、拉姆星(Ram Singh)和陈文杰(Chen Wen Jye,音译)代表,而另5名被告则由加尼泽利卡(Abdul Ghani Zelika)和受指派律师薇薇安(Vivien Thien)、杰西尼(Jhasseny P Kang)、库斯尼安博图沃(Kusni Ambotuwo)以及莫哈末再里(Mohamed Zairi Zainal Abidin)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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