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维持一项标杆裁决,确立无国籍人士拥有结婚权利,《1976年婚姻改革(结婚及离婚)法令》并未规定必须持有身分证才可结婚。

本案涉及的是来自霹雳的三代无国籍人士,卡玛拉蒂维(Kamaladevi Kanniappan)的孩子与孙子因其无法登记与一名本籍男子的婚姻,而未能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分。

尽管卡玛拉蒂维的祖父母皆为马来西亚人,惟因母亲列兹米(Letchimee)仅持有出生纸没有身分证,使其未能获得承认为马来西亚公民。

代表律师梁信友向《当今大马》证实了是项裁决,纳兹兰领衔的上诉庭维持了太平高庭的判决,即卡玛拉蒂维及其后代为马来西亚公民,认为其中并无可上诉的错误。

他表示,上诉庭也进一步裁定这些无国籍人士“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承认无国籍人士拥有援引马来西亚法律结婚的权利极其重要,因为婚姻,如本案,能避免跨世代的无国籍问题。”

“若没有这项权利,一名本籍父亲与无国籍母亲所生的孩子,将无法继承父亲的公民身分而维持无国籍。”

“问题会在家族女性血脉中持续存在。这种卡夫卡式的问题完全可以避免,就仅仅是因为盲目的官僚制度。”

答辩方充分证明立场

《马来邮报》报导,纳兹兰宣读裁决时指出,每个人都拥有援引《1976年婚姻改革(结婚及离婚)法令》第27条文缔结并登记婚姻的权利。

“法令并没有规定需要身分证作为婚姻登记的先决条件,也没有禁止无国籍人士登记婚姻。”

“(卡玛拉蒂维的)情况令人遗憾,而依法自动获得公民身分应在出生时便生效。”

“我们认为,在本案特定且特殊的情况下,综合所有证据,答辩方已在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下证明他们符合《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二部份第1(a)条文的要求,即父母其中一人为马来西亚公民。”

 “鉴于此,答辩方按《联邦宪法》第14(1)(b)条及附表二第二部份第1(a)段,依法自动成为公民。”

另两名承审法官为阿兹莎(Azizah Nawawi)与阿扎哈里(Azhahari Kamal Ramli)。

伊斯兰法规定不同

律师尼占(Nizam Bashir)指出,尽管本案确立了无国籍人士的婚姻权,但对居住在马来西亚却在海外结婚的穆斯林外籍伴侣而言,情况可能不尽相同。

“怪异的是,州属伊斯兰婚姻注册局并不允许没有任何一方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外籍人士登记婚姻。这是他们所采用的政策,尽管联邦家庭法律并未禁止海外注册的婚姻,即使双方皆非马来西亚公民。”

“问题在于,如果父母婚姻在这里不受承认,我们该如何向伊斯兰法庭申请庭令,要求父亲支付赡养费?”

“我认为,双方是否为马来西亚公民并不重要,因为现实中,我们必须关注孩子的最佳福祉,如果不处理,将极为不利于孩子。”

他补充,法律系统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并保障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