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妇女组主席兼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今日表示,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改信回教,孩子的宗教不应由改教的一方单方面决定。

亦是行动党副秘书的章瑛是针对联邦法庭昨日的裁决,发表文告做出反应。联邦法庭栽决父母或夫妻可在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下,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

章瑛指出,在未成年孩子监护权修正法令下,父母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因此,孩子改信宗教的事不应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尤其是象苏芭丝妮的个案。

“苏芭茜妮与丈夫在结婚时都是兴都教徒,她的丈夫后来改信回教,并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从兴都教改为回教,苏芭丝妮反对。”

改信回教影响孩子一辈子

章瑛认为,改信回教影响孩子一辈子,因为在我国越来越回教化的局势下,现在改信回教的孩子将不能与非回教徒的母亲同住。换言之,这将影响苏芭丝妮或任何同情况的非回教徒母亲或父亲争取监护孩子的权利。

“如果允许改信回教的一方可以在没有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下,单方面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它可能会被滥做为否决另一方监护权的手段。”

“此外,虽然宪法赋予人民宗教自由的权利,但是回教徒脱教在我国却是个愈来愈敏感的问题,因此当孩子达21岁成年时,他们如果欲选择脱离回教可能无法如愿,他们可能丧失宗教自由的权利。”

孩子宗教可待成年后决定

章瑛建议,为了保护孩子的宗教自由权利,及不影响非回教徒配偶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权利,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改信回教时,孩子的宗教不应由父母中的一方单方面决定;相反的,必须在另一方的同意下共同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致共识,双方家长都可以灌输各自的宗教知识给孩子,不过孩子本身的宗教信仰可留待成年后自己决定。

她认为,夫妻离异免不了会影响孩子,如果再因孩子的宗教信仰争执,肯定的会使关系更加恶劣。所以,她认为法官在针对这样的案件做出栽决时,应该优先考虑双方及孩子的公平权益,以及离异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之维持。

“开明的裁决将有助他们在离异后分别和对方及孩子维持良好的关系。反之,则可能令他们更仇视对方,而他们的孩子也可能被迫在父母中选择其一,并难终与另一方维持良好的关系。”

修法先决定抚养权再改教

另一方面,人民公正党实旦宾国会选区候选人施志豪律师今日建议,政府修改婚姻法令来规定如果夫妻之间任何一方皈依回教,就应首先要决定孩子的抚养权,然后再决定孩子是否应该皈依回教。

施志豪说,昨日联邦三司的判决,针对未得到母亲的同意下,如果已经皈依回教的丈夫私下决定通过回教法庭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是否滥用法律程序,法官们并没有一致的决定。

两名法官聂哈欣及阿兹米尔一致裁决苏芭丝妮改信回教的丈夫莫哈末沙菲,有权利向回教法庭申请改变孩子的宗教信仰。而另一名法官阿都阿兹则认为基于回教法庭没有权利审理非回教徒婚姻的事件,莫哈末沙菲这么做是滥用了法律程序。

阿都阿兹法官也申明,除了审理及解除民事法下注册的婚姻,民事法庭有绝对的权力审理赡养费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唯另外两个法官未有作出有关决定。

施志豪指出,苏芭丝妮的案件显示出民事法与回教法同时实行的相互矛盾与冲突。

他说,国民个人的信仰自由是无可质疑的,也受到宪法保障的,因为联邦宪法第3条阐明“回教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国教,但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和谐中奉行”,以及第11条“人人皆有权信仰及奉行其本身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