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发布报告揭露反贪会监督机制存在严重弱点,其中援引了沙巴探矿准证丑闻及商人刁健城所遭遇的对待。

C4今日发文告表示,沙巴贪案及反贪会对刁健城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暴露反贪会内部根深蒂固的问责问题,侵蚀公众对反贪会的信心。

“显然,除了对反贪会提起诉讼之外,即便反贪会曾不当对待刁健城,他也别无其他申诉途径。”

刁健城是沙巴贪案揭弊者。他在尚未被定罪的情况下,被迫穿上橙色囚服,随后对反贪会提起诉讼,并将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及政府列为被告。

刁健城于去年11月被反贪会官员上门逮捕期间,声称执法人员曾以枪指向他,惟反贪会否认指控,但事件仍引发广泛批评。

尽管有十多名政治人物涉及沙巴贪案,最终仅有两人被控上庭,因而引发外界质疑政府与反贪会在庇护其他人免于被提控。

C4指出,反贪会未能有效打击重大贪腐,近年来面临越来越多公众批评,社会信任度持续下滑。

C4说,对选择性提控的担忧进一步削弱公众信心,尤其反贪会主席是由首相向国家元首提出具约束力建议后所任命。

“当调查对象涉及首相本人或其亲近的政治及个人盟友时,这种制度安排会产生内在的利益冲突。”

反贪会长久未有重大改革

C4表示,尽管问题严重,但自2009年成立以来,历届政府从未对反贪会进行任何重大改革。

“相反,反贪会本身的表态显示,机构内部对改革存在根深蒂固的抗拒。近年来,要求将反贪会置于独立监督之下的呼声,屡次遭到反贪会及其主席的强烈反对。反之,反贪会始终坚持它已完全独立,并受到健全的‘制衡机制’监督,以确保问责。”

辩护者其中指出,现已有机构负责监督反贪会运作,包括反贪污顾问团(ACAB)、反贪特别委员会(SCC)、投诉委员会(CC)、运作评估小组(ORP)及咨询与防范贪污顾问团(CCPP)。

然而,C4质问上述问责框架是否真的有效,并指出其最新报告发现反贪会在问责与监督方面,存在重大结构性弱点。

报告指出,经审视各监督机构的职能与组成,并对照国际最佳实践后,得出多项关键结论,包括:监督机构数量多,并不等同于具实质意义的问责;与反贪会相关的监督活动大多不透明、在闭门情况下进行;反贪会并无实质义务回应或解释监督机构的调查结果;五个监督机构均不具备调查不当行为、强制调取证据或施加惩处的权力。

“首相对反贪会、其监督机构以及总检察署的人事任命拥有控制权;监督机构的任命标准模糊且主观,赋予高度酌情选择空间;监督责任分散在多个权力薄弱的机构之间,导致制度性推诿。”

C4说,将上述五个机构称为“监督机构”具有误导,因为它们仅具咨询职能,而是否落实相关建议,完全由反贪会自行决定。

胪列多个重大案件

另外,C4表示,数宗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也凸显反贪会监督机制的严重失败与局限性。

这些案件包括:

1)2009年反贪会扣留期间赵明福之死。尽管人权委员会、皇家调查委员会及上诉庭判决均指出,反贪会官员存在多项不当行为,甚至包括滥权,但至今无任何人因其死亡而被提控;

2)一马公司丑闻:在前首相纳吉被揭涉嫌挪用26亿令吉不到一年后,当时新上任的总检察长阿班迪即宣布纳吉无任何不当行为。随后反贪会将案件提交行动检讨小组(ORP)。阿班迪回应称:“任何质疑总检察长决定而成立的机构,都将违反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

3)阿占巴基持股争议(2021年):调查记者揭露阿占巴基涉嫌购买一家公司的数百万股股票,直接违反多项公共服务条例。尽管相关指控严重损害其声誉,他的反贪会主席任期仍连续三次获续任;

4)未呈交SCC的2020年度报告(2022年):尽管《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4条文规定首相须将该委员会报告提呈国会,但仅于2022年发布的2020年报告及其多项建议,至今仍未在国会提呈;

5)前统民党主席赛沙迪的贪污审讯(2025年):最终判其无罪的上诉庭判决,也点出反贪会官员对证人实施滥权与恐吓的三起事件。

提出数项改革建议

在报告中,C4提出以下建议,以应对上述弱点:

1)扩大监察专员署(Ombudsman)监管权,涵盖反贪会,赋权独立机构处理反贪会内部行政不当及失职的投诉;

2)设立专门监督反贪会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赋予其传召证人、索取文件,以及监督主席任免的权力;

3)将ACAB、ORP及CCPP重新定位为咨询或支援机构,强化其透明度责任,同时把真正的监督职能转移至国会与申诉专员;

4)分离总检察长与公共检控官的职务,通过不由行政权主导的程序委任独立的公共检控官,并以明确的检控准则加以规范。

C4的完整报告可点击链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