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批评反贪会建议采纳延期起诉协议(DPA)是荒谬举措,该机制旨在无需完整审讯的情况下,解决高额贪腐案件。

C4今日发文告,反对反贪会建议将DPA机制延伸以适用于个人。

“这一机制实际上会鼓励领导人犯下巨额贪腐,以符合获得DPA的资格。既然侵吞5000万令吉就要面对刑事指控,为什么不干脆拿双倍金额,然后在庭外和解?”

“在最坏的情况下,他们只需归还原本所盗取的款项。”

“对于严重犯罪者,取消问责究竟合乎什么逻辑?一旦DPA建议落实,对重大贪腐的威慑力何在?”

《新海峡时报》报道,反贪会主席阿占巴基昨日在一档播客节目中指出,反贪会已向政府提呈DPA机制的建议,旨在解决金额超过1亿令吉的贪腐案件。

根据阿占说法,该建议预计将在今年提呈国会下议院,并必须加快推动,以避免冗长的司法程序,因为这可能给政府带来更大的损失。

“在马来西亚,我们建议DPA不仅适用于企业实体,也适用于涉及巨额贪腐的个人。”

支付赔偿就可脱身?

C4批评反贪会的建议逻辑不通,认为这将使有权有势的人得以掠夺公共财库,只需支付赔偿便可脱身。

C4表示,这项建议反映了对DPA“极其危险”的误解,这项机制应仅限于法人,而不应适用于个人。

C4说,在许多国家,DPA机制作为一种非审讯解决方式,仅适用于企业实体,其目的在于减轻刑事定罪可能对无辜员工、客户、供应商及投资者造成的连带后果。

“具体程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通常涉及检控方与被调查方之间的协商过程,最终达成一项经法院确认、双方可接受的协议。”

“常见的协议条款包括金钱罚款、认罪陈述,以及企业内部治理改革。”

“如果马来西亚政府打算引入DPA制度,最根本的考量应是其目的:为何应给予涉及刑事活动的实体一个无需审讯就能解决案件的机会?”

C4呼吁政府公开承诺,将DPA严格限制在企业实体范围内,并确保不会仅以“无定罪资产充公”来结案、追回财务损失,从而回避将涉贪人士绳之以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