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35分更新

上诉庭半年前裁定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233条文部分无效,但联邦法院五司今天推翻这项标杆判决。

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把“冒犯”(offensive)和“扰人”(annoy)行为刑事化,而上诉庭废除了这两个词。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领审的五司一致裁定,上述两个词并无违反《联邦宪法》第10(1)条文下的言论自由。

“我们结论认为,《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的‘冒犯’且意图‘扰人’字眼,并无违宪。”

“该条文中的这两个词没有侵犯《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因为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设施或服务的使用者,免受言论自由定义之外的内容影响。”

联邦法院今天的判词由法官娜丽妮(Nallini Pathmanathan)宣读。

其他承审法官是联邦法官莫哈末鲁兹马(Che Mohd Ruzima Ghazali)、纳兹兰,以及柯林。

维持针对柯玉莉裁决

不过,联邦法院维持上诉庭针对社运分子柯玉莉的裁决,同意检方于2021年9月根据上述条款来提控柯玉莉并不合理。

娜丽妮表示,法院认为检方不应起诉柯玉莉,因为其脸书贴文内容属于《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

“她的面子书贴文内容不曾,也不可能落在第233(1)(a)条文的范畴内,因为该贴文包含事实与观点,属于宪法第10(1)(a)条文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范畴。”

“这不可能构成‘意图扰人的冒犯’通讯,因为该内容并不‘冒犯他人’,且缺乏‘意图扰人’的犯罪意图(mens rea)要素。”

“因此,就柯玉莉而言,并没有发起检控的基础。”

柯玉莉是非政府组织“难民避难所”(Refuge for the Refugees, RFTR)的创办人。她于2020年6月在社媒揭露难民在移民扣留中心所面对恶劣对待,面对当局的调查。

她翌年7月27日在吉隆坡地庭面控,控状是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发表冒犯声明,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

根据控状,柯玉莉在去年6月5日凌晨5点30分左右,涉嫌触犯《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

不过,地庭于2022年4月基于控状存在严重缺陷,宣判给柯玉莉“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的裁决。

另外挑起司法审核

另外,柯玉莉也入禀高庭,挑战第233条文中“扰人”与“冒犯”两个字眼违反宪法,侵害宪赋的言论自由和法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不过,高庭于2023年9月驳回柯玉莉的司法挑战,促使她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庭在2025年8月19日允准柯玉莉的上诉,裁定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当中把“扰人”、“冒犯”行为刑事化的条文无效。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024年12月经过修订,因此本次裁决仅适用于旧版法律,但它仍影响了援引旧版第233条文所提控的案件。

经过修改的《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原本 “冒犯”(offensive)字眼修改为“极度冒犯”(grossly offensive),同时新增了6项详细定义,具体说明何为淫秽、虚假、威胁或极度冒犯性内容,以减少执法中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