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半年前裁定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233条文部分无效,但联邦法院五司今天推翻这项标杆判决。
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把“冒犯”(offensive)和“扰人”(annoy)行为刑事化,而上诉庭废除了这两个词。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领审的五司一致裁定,上述两个词并无违反《联邦宪法》第10(1)条文下的言论自由。
“我们结论认为,《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的‘冒犯’且意图‘扰人’字眼,并无违宪。”

上诉庭半年前裁定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233条文部分无效,但联邦法院五司今天推翻这项标杆判决。
旧版《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把“冒犯”(offensive)和“扰人”(annoy)行为刑事化,而上诉庭废除了这两个词。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领审的五司一致裁定,上述两个词并无违反《联邦宪法》第10(1)条文下的言论自由。
“我们结论认为,《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的‘冒犯’且意图‘扰人’字眼,并无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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