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政府今天向国会提呈修宪案,把现有的总检察长职位,拆分律政司与检察司两个职位的宪法修订案,为刑事司法体系实施重大结构性改革。

该修宪案将通过修订六项宪法条款及新增两项条款,设立全新的检察署,把目前由总检察长行使的刑事检控权,转移至一名独立的公职人员(检察司)。

建议修订的《联邦宪法》条款包括:

  • 第42条款— 将“总检察长”的提述改为“检察司”(Public Prosecutor)

  • 第132条款— 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承认律政司及检察司的职位

  • 第138条款— 修改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Judicial 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的职能与组成

  • 第145条款— 重组并限制总检察长的职权,变成律政司

  • 第160条款— 更新定义,包括“检察司”

法案亦在上述条款中作出多项相应修订。

新增的两项条款如下:

  • 第145A条款— 设立检察司的职位,以及其委任、任期与罢免程序

  • 第145B条款— 规定检察司的权力与职责

根据建议,总检察长将不再负责刑事检控事务。新的检察司将拥有专属权力,可提控、开始或终止刑事诉讼,但不包括伊斯兰法庭、原住民法庭或军事法庭案件。

与现行架构不同,总检察长的未来职能将变成律政司,主要限于就非刑事事务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检控官不得是国会议员

根据法案,新设的检察司将由国家元首酌情委任,但须在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推荐,并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作出决定。

候选人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具至少10年诉讼经验,且不得为国会议员。

检察司的任期为固定的7年,罢免须通过类似针对高级司法官员的特别审裁庭程序,以保障其独立性。

修宪案亦扩大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的权力与组成,使其可推荐检察司人选,并纳入更多高级司法人员。

律政司及检察司的职位也将正式纳入司法及法律服务体系。

总检长不再行使检控权

总检察长(或未来的律政司)仍将依据国家元首的酌情继续任职,但不再行使检控权。新条款也涉及薪酬、任期保障及退休安排等事项。

新增的第145A及第145B条款将阐明检察司的权力、职责与罢免程序;而修订第160条款则是为了在宪法中正式界定该职位。

有关修宪案将在国家元首通过宪报公告所指定的日期生效,且不同条款可分阶段实施。

首相署(法律与制度改革)部长阿莎丽娜在本月20日透露,她将在3月2日动议总检察长分权法案二读;首相安华则料在3月3日动议首相任期限制的二读。

分开总检察长的法律咨询职能与刑事检控职能,是希盟长期承诺的关键改革之一,旨在强化制度独立性,并提升国家法律体系的透明度与公正。


编按:修宪案虽然把现有总检察长的提控权移除,但依然维持其原来的“Attorney General”名称。本刊将视不同的脉络,使用(现有的)“总检察长”或(未来的)“律政司”译名。

其他相关的新译名如下:副律政司(Solicitor General)、检察司(Public Prosecutor)、副检察司(Deputy Public Prosecutor)。希望读者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