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夫人罗斯玛起诉喜剧演员哈利依斯干达,指摘对方在单口喜剧表演期间将他比作婴灵(toyol)、吸血鬼(pontianak)、裹尸鬼(pocong)羞辱其相貌,使其遭到公众嘲笑,名声严重被诋毁。

罗斯玛在2026年6月9日入禀诉状指控道,哈利依斯干达于2026年1月17日在马六甲瑞园酒店展开“哈里斯依斯干达:敢言喜剧巡演”期间告诉观众,若在漆黑路上开车望向后视镜就会看到令人惊恐的东西,并在上述传说鬼怪的画面后紧接展示罗斯玛的照片。

《The Edge》报道,罗斯玛主张上述言论带有恶意,旨在贬低并破坏其名声,并外貌羞辱他。

他表示,这番言论暗讽他“具备邪恶、残酷、不道德的特质”、“饱受社会恐惧、厌恶、鄙视”、“等同邪恶、歹毒、超自然元素的个体”,且“作为社会议员不配享有荣誉、尊严、赏识”。

他续称,哈利依斯干达的言论将其描绘成理应“在公众面前遭受羞辱、嘲弄、侮辱”、“在社会眼中毫无公信力、威望、良好声誉”,并且“是应当受到大众恐惧、逃避、怀疑的人”。

他强调,更为严重的是,这番言论并非处于中立语境或寻常讨论,而是面向观众的喜剧表演中提出,纯粹为了博取公众笑声和娱乐。

他指控道,这番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尊严、名声、社会地位,以及公众形象,演出录像在社媒流传后,更使其饱受批评、讽刺、嘲笑与侮辱。

根据控状,TikTok用户 @mayychan0303 上传了两段演出片段:第一段短片吸引了1万9700次观看及3354次点赞;第二段短片在删除前则有1万2500次观看及145次点赞。

他表示,哈利依斯干达理应知晓知晓演出会被录制并传播,却依然鲁莽、草率且带有恶意地作出上述言论。

诉状称罗斯玛透过律师楼Messrs Hafarizam Wan & Aisha Mubarak,于2月6日给哈利依斯干达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停止发表诽谤言论、删除一切含有相关言论的出版物、无条件公开道歉并撤回言论、承诺不再重犯,同时赔偿1000万令吉的名誉损失,并承担法律诉讼费用。

应结合完整语境理解表演

对此,哈利依斯干达则反驳道,必须结合完整语境理解其表演,并援引保障言论自由的《联邦宪法》第10条文背书。

他在志期2026年7月9日的答辩书中否认演出中的言论或视觉展示构成诽谤、带有恶意,或具有罗斯玛所指控的含意。

他表示,相关言论与视觉画面必须在现场单口喜剧演出的完整语境中去阅读、诠释和理解,包括演出前与期间呈现的整段喜剧编排、叙事、表达方式、语调、时机、观众反应、观众互动、免责声明及场馆规则。

哈里斯依斯干达承认,现场确实展示了传说鬼怪的图像,但他坚称并未将罗斯玛描绘成鬼怪、恐怖、邪恶、丑陋、令人恶心或残忍的化身,也不具备任何诽谤意涵。

此外,他表示,罗斯玛的指控,仅仰赖网民上传的两段剪辑短篇,非完整的演出内容,而他本人不曾录制、发布相关片段,既不认识该名网民,也不曾授权、鼓励、同意对方录制或传播,他更曾明令禁止在演出期间录像或录音。

他强调,演出全长约90分钟,罗斯玛的照片仅短暂出现不到五秒钟,既非表演的主题,也不是反复强调的焦点。

他也援引《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主张演出属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下的艺术表达,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应当允许艺术表现、喜剧与讽刺拥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他否认抱持恶意,强调演出纯粹为了娱乐、艺术表达和讽刺,绝非意图损害罗斯玛的声誉、尊严或好名声。

哈里斯依斯干达通过代表律师楼Messrs Karpal Singh & Co,请求高庭驳回罗斯玛的诉讼,并由罗斯玛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