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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敛财”(sakau)一词未出现在刚公诸于世的朝圣基金局的皇家调查委员报告中,该字眼如今却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一番热议。

皇委会的报告揭露了广泛的治理缺失,尤其涉及重大财务风险、政治干预及不当交易等课题后,一部分人士借首相安华经常使用的“敛财”一词,发表冷嘲热讽的评论。

这份皇委会报告载有调查结果,以及如何改善朝圣基金局管理与运作的建议。

该报告是为呈交给时任第16任最高元首,即彭亨苏丹阿都拉而准备。

《当今大马》为读者整理皇委会报告中,值得关注的五项重点:

(一)花红金额异常偏高

报告中,皇委会发现,发放给朝圣基金局员工及旗下子公司TH Properties董事的高额花红,不符合相关规定。

TH Properties被指在未依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多名董事及特定官员发放总额219万令吉的花红。

根据刚发布、共252页的报告,TH Properties在2017年及2018年发放的花红,违反了《2016年公司法令》的相关条文,因为未取得必要的股东批准及决议。

皇委会也发现,2014年至2017年间发放的花红,不仅缺乏正当理由,金额也异常偏高。

此外,财政部方面的证据显示,该期间过高的花红发放须获得财政部长批准,而当时的财政部长正是时任首相纳吉。

根据报告,朝圣基金局在2010年至2017年间共发放3亿6770万令吉花红,皇委会形容这属于"极度偏高"。

报告更指出,2014年至2017年间发放、总额达2亿2070万令吉的花红,不仅金额极度偏高,更是毫无正当理由可言。

这些花红发放给管理层与非管理层员工。不过,皇委会并未提供管理层人员所领取花红的细目,其中包括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出任朝圣基金局主席一职的巫统领袖,即时任华玲国会议员阿都阿兹(Abdul Azeez Abdul Rahim,下图)。

(二)政治干预,巫统领袖坐镇董事局

宽泛的条文,使得朝圣基金局在2014年至2018年间,可以委任政治人物为主席及董事局成员。

政治人物介入朝圣基金局的管理,而引发公众不安,这也让某些人士拿朝圣基金局的决策来大做文章,损害该机构的公信力。

朝圣基金局的多项决策,包括利息(hibah)发放、朝圣费用的厘定,以及朝圣财务援助计划(Hafis)都受到政治考量的影响。

此外,朝圣基金局法令赋予宗教事务部长权力,可随时终止任何董事局成员的委任,且无需说明理由。

该部长曾行使这项权力,即在执行长聂莫哈末哈斯尤丁(Nik Mohd Hasyudeen Yusoff)任期于2021年8月31日届满前,于2021年5月5日提前终止其职务。

同样的权力也被用来终止诺尤索夫(Nor Yusof)的董事局主席职务,其合约本应于2022年7月20日届满,却在2021年10月15日遭提前终止。

皇委会报告指出,允许无需理由即可立即终止任何董事局成员职务的条文,在当前情况下已不再合适。

皇委会也发现,在调查涵盖的期间内,数名董事局成员是政治人物,其中包括当时身为巫统最高理事会的阿都阿兹。

他于2011年获委任为董事局成员,随后在2013年至2018年间出任主席一职。

同时身兼日莱国会议员和巫统大会议长的巴鲁丁阿米鲁丁(Badruddin Amiruldin),则于2005年至2018年间担任董事局成员。

当时身兼乌鲁安南州议员、巫统最高理事员及巫统妇女组秘书等职的罗斯妮(Rosni Sohar),也于2014年至2018年间担任董事局成员。

皇委会因此认为,政治人物介入朝圣基金局的管理,已在公众之间造成各种负面观感。

(三)法令已不合时宜

1995年6月1日,朝圣事务管理与基金局遭废除,并依据《朝圣基金局法令》,由朝圣基金局取而代之。

该法令全面规范了朝圣基金局的职能、监管、管理与运作事宜。

然而,《朝圣基金局法令》中的多项条文,因赋予部长过大权力,已不再适用于当前情况。这些权力涵盖朝圣事务运作、基金及投资等领域。

负责管辖的部长为首相署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长。皇委会发现,在调查涵盖期间内负责监督朝圣基金局的三位部长,其专业背景仅限于宗教事务领域。

这项局限意味着,这些部长在履行基金管理与投资相关职责时,完全依赖朝圣基金局管理层与董事局所提呈的建议行事。

因此,这些部长在针对基金管理与投资事宜做出决策之前,并未获得任何额外的意见或建议。

倘若朝圣基金局的基金管理与投资职责,改由财政部长负责监管,情况或许会有所不同。

皇委会因此认为,监管朝圣基金局的部长权力,应由宗教事务部长与财政部长两位部长共同分担。

《朝圣基金局法令》也赋予部长委任主席及董事局成员的权力。该法令第6(2)条文仅规定,主席或董事局成员必须是穆斯林及大马公民。

皇委会发现,对于一个人须具备哪些具体条件方能获委任为主席或董事局成员,该法令并未做出任何说明。

(四)严重财务危机

皇委会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朝圣基金局早在2017年便已陷入严重财务危机,其资产与负债之间的赤字缺口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

若2017财政年完全依循大马财务报告准则(MFRS)执行,朝圣基金局本应录得14亿令吉的净亏损。

然而,该机构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却呈报录得34亿令吉的盈利。

这显示,朝圣基金局在2017财政年的财务状况实际上已岌岌可危。

在总稽查司谴责,朝圣基金局多次不一致地更改其金融资产减值政策后,这场财务危机愈发明朗化。在2017财政年,该资产减值政策竟两度遭到更改。

总稽查司于2018年7月16日发出的"关注事项"函件就指出,朝圣基金局厘定其金融资产减值政策的方式并不一致。

“该减值政策每年都会更新,尤其是在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内,更是两度遭到更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朝圣基金局并未记录其在三家子公司及三家联营公司,合计达2亿2781万令吉的投资减值,其中包括TH Heavy Engineering有限公司的1亿6458万令吉投资。"

在总稽查司提出谴责后,朝圣基金局管理层委任著名会计行普华永道(PwC),检讨该机构2014年至2017年的财务状况。

普华永道的检讨发现,该机构自2014年起,资产与负债之间即已存在赤字缺口。

调查结果包括:

  • 朝圣基金局并未确认其在联营公司的投资减值。

  • 该机构未就其对子公司的投资及所提供的融资确认减值。

  • 该机构未就固定收益工具确认减值。

  • 该机构并未遵循与产业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或公允价值亏损相关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40号》(FRS 140)标准。

在2017财政年内,朝圣基金局在未考量减值及投资公允价值下跌所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发放了利息。

该基金在子公司未实际支付分红予基金的情况下,仍将其记录为股息收入。

皇委会发现,导致此次财务危机的因素,包括2014年至2017年间超出朝圣基金局财务能力的高利息发放、“创意”会计手法、总稽查司态度不够强硬、该基金欲扮演穆斯林经济支柱的愿景,以及其朝圣财务援助计划(Hafis)所承担的义务。

(五)国行多次发出警告

国家银行曾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12月19日及2015年12月23日,透过多封发给阿都阿兹的信件,警告朝圣基金局。

国行随后于2015年12月23日致函相关部长,就存款吸纳与流动性管理、大额存户,以及朝圣基金局的储备金等课题提出关注。

国行的这些警告显示,相关问题其实早已向朝圣基金局的管理层与行政人员提出。

不过,皇委会报告未详述在发出警告后,相关方面所做出的回应或后续行动细节。

尽管如此,国行在发出警告后,即开始监督朝圣基金局。尽管该机构并非直接受其监管,但鉴于其与国家金融体系高度关联,国行仍决定对其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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