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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亚南高庭裁定,叶芯嫙命案的15岁少年被告表罪成立,而须出庭为谋杀罪名抗辩。

由于被告未成年,法官阿德林(Adlin Abdul Majid)今早是在闭门审讯中宣判,控方成功证明案件具备表罪成立的基础。

被告律师冯吉祥(Kitson Foong)向媒体透露,法官在控方完成举证后认为,控方提出可信证据,证明有关罪行的关键构成元素。

他透露,辩方审讯即刻展开,并将传召两名证人出庭供证。

本案是于8月3日开审,控方在为期六天的庭审中,共传召11名证人出庭。

拉惹再祖法丽达(Raja Zaizul Faridah Raja Zaharudin)领衔的控方于8月11日完成举证。

《新海峡时报》报道,控方证人之一,马大医疗中心法医顾兆鹏(音译,Koo Zhao Peng)证实,死者者躯干留有超过180处刺伤与划伤。

他供称,死者颈部大血管受伤,死因则是颈部与胸部遭受多处刺伤。

控方也在庭审期间,将三把凶刀列为呈堂证物。

去年10月14日早上约9点30分,中四女学生叶芯嫙在学校厕所内遭同校学生刺死,凶嫌随即被捕。

同年10月22日,涉案少年被控于10月14日早上9点20分至9点35分之间,在位于万达镇的一所中学厕所内谋杀学姐叶芯嫙。

根据控状,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一旦罪成可判处绞刑,或监禁30年至40年并另加不少于12下的鞭笞。

不过,《2001年儿童法令》第 97(1) 条文阐明,若罪成者未满18岁,则不得对其判处死刑,且根据该法令第 97(2)条文,法庭须谕令拘留此人,具体期限听候国家元首或州元首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