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除黑眼圈案捏证封口令
律政司称干尼只签证书未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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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右图)被控肛交的案件今日在吉隆坡地庭续审,经过控辩双方一个上午的激辩后,法官格玛蒂(SM Komathy Suppiah)今午立场大转弯,同意撤销昨日向媒体发出的封口令。
这意味着媒体能够在今日报道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在1998年的安华“黑眼圈案”中,被指涉嫌拖延调查工作、捏造证据与欺瞒上司的行为。
虽然已进入第二个月,肛交案目前仍未进入案情审讯,控辩双方依然纠缠在技术性问题,即控方申请移交高庭却受到辩方反对,理由是首相阿都拉已公开保证阿都干尼不会涉及此案的检控工作,但是控方提呈的申请案件移交高庭证书,却是由阿都干尼所签署。
之后辩方提呈给法庭,阐明反对理由的物证(exhibit)却受到控方反对,指其内容具有诽谤性而要求法官禁止媒体报道,获得法官答应。
禁报道阿都干尼涉捏造证据
被禁的物证包括一份由警官末再因(Mat Zain Ibrahim)所发给安华的诉状,揭露阿都干尼(左图)在“黑眼圈案”的检控过程中涉嫌不当行为。末再因是负责调查1998年安华遭人殴打至黑眼圈的警官。
安华在报警指阿都干尼与总警长慕沙哈山捏造与隐瞒“黑眼圈案”证据时,指末再因是共谋之一,结果末再因反起诉安华诽谤,并发出上述诉状给安华。
其他被禁的物证还包括数份新闻剪报,内容是阿都拉曾公开保证,阿都干尼完全不会涉及肛交案的检控工作。
封口令反让公众质疑检察署
今早一开庭,领导安华9人律师团的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右图)就要求法官格玛蒂解除昨日所发出的媒体封口令。
除了引述法令与案例争论技术性问题,苏莱曼认为控方要求法庭禁止媒体报道物证的目的,是要掩饰总检察署内部的重要问题,因此封口令实际上剥夺了公众知的权利。
“法官大人,(封口令)不仅没有保护任何人,反而导致公众质疑,究竟是什么如此重要,不能让公众知道。”
不过,副检察司尤索夫(Mohd Yusof Zainal Abiden)否认封口令是为了保护任何人,只是依法行事,即任何未经证实,未受法庭接纳为呈堂证据的物证,都不应先行公布。
诉状未经证实属“双重传闻”
他认为,辩方所提呈的新闻剪报属于“传闻”(hearsay),因为报道有关新闻的记者尚未宣誓证明首相的确有开口保证阿都干尼不涉案;末再因的诉状更是“双重传闻”,因为那是末再因发给安华,针对第三者(阿都干尼)的指控,同样未经证实。
然而,苏莱曼主张,上述物证无需经过证实也能获得公布,因为第一,这些都是安华接获的法律文件,属于公共文件;第二,在首相公开保证阿都干尼不涉案后,安华拥有合理期望,要求阿都干尼涉案,因此这些物证是为了支撑其要求。
10年前总检察署持相反立场
苏莱曼也援引1998年的一起案件,当时遭内安法令扣留的安华密友纳拉卡鲁班向警方申请,转移扣留地点去双溪毛儒监狱时,身为答辩人的慕沙哈山在提呈给法庭的宣誓书内,对安华做出非常严重的指控,至今尚未获得证实。
他指出,当时为慕沙哈山辩护的总检察署,坚持公布该份宣誓书,反对纳拉卡鲁班要求法庭禁止媒体报道的要求,现在却推翻当初立场,反而要法庭禁止媒体报道控方的物证。
不过,尤索夫以“两个错得不出一个正确”(Two wrongs do not make a right)为由,反驳苏莱曼的论点。
法官格玛蒂在午休后,以控方所提出的一项法律理由为依据,决定解除24小时前所发出的封口令。
律政司称干尼只签署未涉案
另一方面,控方于昨日入禀一份律政司依德里斯哈仑(Idrus Harun)的宣誓书,力指阿都干尼虽然签署移交高庭的申请证书,但是却完全没有涉及调查与检控此案,因此证书是合法的,案件应该转移到高庭审讯。
在案件过堂时代替阿都干尼提控安华的依德里斯在宣誓书中表示,他曾在9月9日傍晚6点亲自会晤阿都干尼,提出4项理由认为肛交案应移交高庭审讯,包括被告 安华是国会议员、国会反对党领袖和前副首相;此案获得国内外高度关注;大量支持者出席审讯导致警方必须加强法庭保安;以及此案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脱 氧核糖核酸(DNA)证据。
他强调,除了上述4项理由,他没有提出其他原因,而阿都干尼在考虑后决定签署证书,申请案件移交高庭审讯。
有鉴于安华必须出席下周一开始复会的国会下议院会议,因此法官批准将案件展延至10月31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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