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7点更新

anwar sodomy trial 091008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右图)被控肛交的案件今日在吉隆坡地庭续审,控辩双方继续针对案件是否应该 移交高庭 针锋相对。

辩方律师今日再提呈两份分别属于安华和其妻子旺阿兹莎的新宣誓书,证明首相阿都拉曾保证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和总警长慕沙哈山不会涉及肛交案。

然而控方却辩称,首相不具法定地位作出这项保证,因为宪法只将检控权力赋予总检察长一人,所以只有后者拥有法定地位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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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的保证只是“说好话”

副检察司尤索夫(Mohd Yusof Zainal Abiden)甚至向法官格玛蒂(SM Komathy Suppiah)表示,阿都拉(下图)所做出的保证只是一名政治人物为了讨好他人的“好话”。

pm abdullah ahmad badawi suspend eurocopter ec725 deal ministry of defense event 281008 03 “他是首相但也是政治人物,如果有人寻求帮助,他会说出对方爱听的好话,但却是出于一番好意。”

辩方律师听闻此言马上望着尤索夫摇头发出“啧...啧...”的声音。

控辩双方经过上下午长达5小时的唇枪舌剑,法官定在下周五(11月7日)裁决是否批准控方的申请,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

虽然已进入第二个月,肛交案目前仍未进入案情审讯,控辩双方依然纠缠在技术性问题,即控方申请移交高庭却受到辩方反对,理由是首相已公开保证阿都干尼不会涉及此案的检控工作,但是控方提呈的申请案件移交高庭证书,却是由阿都干尼所签署。

安华在今年7月1日报案指控他於1998年被前总警长拉欣诺殴打的“黑眼圈案”中,慕沙哈山和阿都干尼等高官有捏造证据之嫌,因此他认为阿都干尼在此案拥有利益冲突,不宜涉及。

首相曾亲口向旺阿兹莎保证

辩方今日提呈的两份新宣誓书,第一份来自前任国会反对党领袖旺阿兹莎,她在宣誓书中表示,曾在今年7月1日连同女儿即班底谷国会议员努鲁依莎(Nurul Izzah)在国会私下 会晤阿都拉 ,表明她们担忧阿都干尼和慕沙哈山会干涉肛交案,因为两人曾在“黑眼圈案”中涉嫌滥权捏证。

她表示,当时阿都拉向她保证安华的人身安全,同时将获得妥善对待。基于阿都拉的保证,她表示自己有合理缘由期待控方将按照首相的承诺处理案件,不了阿都干尼却签署控方申请移交案件的证书,让她的期待落空。

安华宣誓书引述林吉祥言论

anwar sodomy 2 trial session court 100908 10 第二份宣誓书则来自安华本身,他证实旺阿兹莎曾把与首相会面的过程转告他,让他也出现合理的期待,认为阿都干尼不会涉及此案。

他也在宣誓书中引述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在今年10月15日于国会的言论,当时后者指律政司依德利斯哈仑(Idrus Harun)已在今年7月完成阿都干尼被指在“黑眼圈案”中捏证的调查,发现阿都干尼 的确涉嫌滥权

领导安华9人律师团的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进一步向法庭指出,虽然林吉祥发出的是一项严重的指控,但是阿都干尼至今为止都不曾公开否认。

控方不回应未经证实的指控

不过,副检察司尤索夫反驳说,林吉祥没有引述其消息来源,而且辩方至今所提呈的三份宣誓书,里头所有针对阿都干尼的指控皆来自第三者,包括负责调查“黑眼 圈案”的警官 末再因 (Mat Zain Ibrahim)的指控。再加上这些指控未经法庭证实,而且指控者都没有进行法定宣誓,在法律上只属于“传闻”(hearsay),不能成为呈堂证据。

“我们无须回应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决定不回应。”

他进一步指出,辩方除了引述未经证实的指控,模糊说明安华与阿都干尼的关系恶劣之外,根本无法证明阿都干尼在签署证书时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合法或无关案件的,因此该证书是合法与有效的。

宪法只赋权总检察长做保证

musa gani aca 110708 arrival 双方也针对阿都拉曾向媒体公开保证阿都干尼(左图)不会涉案的保证展开冗长的争论,尤索夫认为宪法只赋予总检察长一人检控的权力,因此阿都拉的保证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辩方不能以此来否决阿都干尼签署证书的合法性。

“任何有关检控或相关事务的保证只能来自总检察长,不是首相......就算首相被指有权力做出保证,他也必须受制于法律。”

对此,言辞犀利的苏莱曼反驳道,“那么首相的保证在这个国家算什么?”

“总检察长怎么可以默不作声,直到受挑战时才出来说那是首相的事,我不曾说过任何话,因此我不受首相言论的约束?”

法官格玛蒂也询问尤索夫,既然总检察长身为政府的法律顾问,那么法庭是否可以假设首相在做出保证前曾咨询过总检察长;尤索夫回答说那只是法官本身的推测,他并不晓得首相是否曾这么做。

签证书是行政还是法律程序

另外,尤索夫与苏莱曼各自引述大量国内外案例与法律权威,来诠释阿都干尼签署证书的举动。尤索夫坚持那只是一项行政程序,并非司法程序,不能代表阿都干尼 因此而涉及案件的调查与监控;苏莱曼则持相反意见,认为阿都干尼在签署证书前,必须考虑案情轻重,等于是直接涉及检控过程。

针对律政司依德利斯哈仑在最后一次审讯所提呈,内容说明阿都干尼考虑了4项理由才决定签署证书的 宣誓书 ,苏莱曼认为这份宣誓书完全没有价值。

他解释说,这是因为阿都干尼身为真正的决策者,有义务亲自呈交宣誓书,向法庭说明自己为什么签署证书,而不是交由其副手即律政司代劳。

辩方指律政司4理由皆不成立

苏莱曼也指律政司在宣誓书内所列明的4项理由统统不成立,即安华是国会议员、国会反对党领袖和前副首相;此案获得国内外高度关注;大量支持者出席审讯导致警方必须加强法庭保安;以及此案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脱氧核糖核酸(DNA)证据。

苏莱曼逐一反驳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安华不能因为公共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高庭和地庭同在一个法庭大厦内,空间大小与保安措施都相同;有关脱氧核糖核酸的证据不是取决于法官的能力,而是有关专家的解释是否准确,而且地庭法官同样具有丰富经验与能力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