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今早呈上国会下议院一读,这个由首相阿都拉极力推动的改革方案内容也正式向外界揭晓。

在这项法案之下,现有的反贪污局将会脱离首相署的管辖,正式转型为大马反贪污委员会(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并直接向国会负责,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

该 委员会也将面对另外3个委员会的监督,分别是顾问委员会(Advisory Board)(最少7名)、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Corruption)(由上下议员组成,7名委员),以及投诉委员会(Complaints Committee)(不超过5名)。

仍受行政权影响独立性受疑

不 过,反贪委员会并未完全摆脱行政权的影响。由于领导反贪委员会的总监(chief commissioner)和顾问委员会的委员,皆是由首相向国家元首推荐委任;以及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的委员也分别交由首相和部长所委任, 因此该委员会的独立性仍然备受质疑。

此外,针对备受关注的检控权问题,反贪委员会并没有被赋予独立的检控权,依法必须获得检控官(Public Prosecutor),即总检察长的授权,才能将贪污案件提控上法庭。

总检察署派员出任检控主任

不过,首相阿都拉稍后解释说,虽然他们没有明文规定,但会依循现有的方式提控贪污案件。

反贪污局目前是由总检察署委任一名官员担任法律及检控组主任,以定夺提控该局的调查案件。这名小组主任也直接向反贪污局总监汇报。

根据首相署一名官员的解释,反贪委员会不被赋予独立检控权,是因为政府要捍卫司法机构内的监督与制衡。

“贪污、舞弊和滥权案件的提控权力仍然必须保留在检控官手中,就像1997年反贪污法令所规定般。根据宪法第145条文,这也是检控官的绝对权力。”

法案没排除警调查贪污权力

另一个引人逅病的问题是,新法案没有排除警方调查贪污案件的权力,这或许会掀起反贪污委员会拟或警方在调查贪污案件中,究竟谁占有主导权的疑问。

首相可以建议元首撤换总监

依据反贪委员会法案第5条文,国家元首将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一名总监来负责指示、控制和监督委员会的所有事务。

不过,这项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总监的任期时限。如果他是由公务员之中选出,那么他只能一直服务到退休年龄为止,唯政府可以通过合约方式延聘。此外,国家元首也可以在首相的劝告下撤换总监。

如同现有的1997年反贪污法令,法案也规定总监有权调查贪污案件,以及审核公共机关的程序,并提出劝告来克服贪污问题。

法案也规定,一旦反贪污委员会成立,当时的反贪污局总监将会继续出任委员会的总监。

特别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报告

为了监督反贪污委员会的运作,法案也设立一个复杂的检查机制,分别成立3个委员会,包括顾问委员会、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以及投诉委员会。

其中,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将成为连接反贪委员会,以及首相和国会的主轴。根据第7条文,总监必须提呈年度报告给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核,然后这个委员会将向首相提呈年度报告,并由后者负责提呈给国会。

根据第14条文,下议院首长(即首相)将提名7位上下议员出任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他们的每届任期是3年,唯不得超过两届。

此外,他们也会负责针对国内的贪污问题,向首相提出劝告。他们也可以进一步向反贪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要求解释。

顾问团给予反贪委员会建议

根据第13条文,顾问委员则会负责给予反贪委员会建议,包括提出反贪政策和策略建议、审核提高运作效率的建议、审核所需的资源、审核年度报告,以及给予特别委员会意见。

国家元首将根据首相劝告委任至少7名廉洁,并且在公共或专业领域拥有杰出成就的人士,出任顾问委员会的委员,而总监会是当然委员。他们每届任期将是3年,唯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第15条文,投诉委员会则会负责监督处理针对反贪委员会官员的非刑事投诉,以及鉴定工作程序上的弱点。部长有权委任不超过5名他认为适合的人选,进入投诉委员会。

为了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这3个委员会的委员根据第64条文,不能出现互相兼任的情况,也不能出任反贪污委员会的职位。

总监获赋予副检控官权力

针对检控权的问题,第58条文规定,除非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任何贪污案件都不能提控上法庭。

第7条文也规定,总监将拥有总检察长所赋予副检控官(Deputy Public Prosecutor)的权力。

不过,这项法案也赋予反贪污委员会更大的调查权力,可以无需请示总检察署。根据法案所附录的解释(explanatory statement),一些原本属于总检察长的权力将会交给反贪污委员会官员,但是它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解释。

第70条文则规定,只要遵守法律的程序,这项法案没有褫夺警方调查贪污案件,以及涉案者的权力。

保护告密者条文规定保密

反贪委员会法案也拥有保护保密者的条文。第65条文规定,反贪委员会必须保密告密者的身份,不能在任何法庭审讯中透露。

此外,法庭也可以下令遮盖任何可能会显示告密者身份的文件、声音、影像或任何事物,以保护告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