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司法委会仅能推荐法官人选
首相委任其中5人,随时可撤换
备受瞩目的司法委员会法案“换汤不换药”,虽然政府新设立一个委员会,来负责委任和擢升高级法官的事务,首相依然保留委任法官的最后决定权。
依据所提呈的新法案,这个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的9人委员会,只有权针对高庭法官的空缺,推荐最少3名人选,以及针对高庭以上的法官空缺,推荐最少2名人选,但是首相依然有权定夺最终的推荐人选,甚至要求补充多两名的附加人选。
9人委员会首相就委5人
此外,在司法委员会的9名成员架构里头,除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是当然委员外,首相在委任另外5名委员方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包括可以委任1名联邦法院法官,以及4名非行政机关和公共领域成员担任委员。
这4名非行政机关和公共领域成员不可以来自行政机构或公务员。首相可以在咨询律师公会、沙巴法律公会、砂拉越律师公会、总检察长或州司法服务或其他相关团体后,做出委任。
开除委员不需出示理由
法案也授权首相定夺司法委员会成员所享有的津贴,及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不需出示理由的情况下,开除5名受委任的委员。
这项法案也没有涉及任何的宪法修订案,因此这意味着首相向国家元首推荐法官人选的权力,丝毫不受影响。
与再益建议版本有出入
根据媒体早前报导,这项获得内阁批准的法案已经过修改,与前首相署部长再益所建议的版本有所出入。
据悉,内阁在7月否决再益所提呈法案,是因为一些部长无法同意委员会的人数和架构,并担心首相委任和擢升法官的权力会受到影响。不过,随着另一名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在再益辞职后,接手司法改革法案后,却成功说服其他阁员支持经过修订的法案。
率先提出建议的律师公会,原本是要求将首相委任和擢升法官的权力,转移到司法委员会身上。
建议中的司法委员会6项功能与权力是:
1)接收符合资格的人申请,以便遴选成为法官。
2)挑选符合资格及适合当法官的人选,供首相考虑。
3)制定与落实一套法官遴选与委任机制。
4)向首相检讨与建议改善司法行政的计划。
5)针对司法制度作出其他建议.
6)进行其他被认为能够有效发挥功能的事情。
首相有权下令“扫除障碍”
此外,如果在推行有关法令过程中出现任何障碍,首相也有权力“下令扫除任何障碍”。
5名受委的司法委员会成员,其任期为2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被续任,不过每人的任期最多只限2届。他们在任期内将获得津贴,但是法案并未注明津贴的数目。
首相可以基于多个理由撤换委员会成员,包括有关成员涉及任何失信罪、道德问题、贪污或其他足以被判超过2年监禁的刑事罪。
委员会成员有责任公布他们与受考虑的法官人选的关系,否则将会被罚最高10万令吉或2年监禁。
在遴选法官人选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有关候选人的廉正、竞争力、经验、客观性、中立性、公正、人格、决断力、适时的判决、撰写判词技巧、勤奋与处理案件的能力。
拖延判词法官将不被考虑
法案也强调,任何现任法官或司法委员,拥有超过3个或以上已拖延超过60天的未撰写判词,将不被列为遴选的考虑范围内。
在决定人选后,委员会必须向首相提呈一份报告,注明候选人名字与遴选的原因。
有关委员会必须向国会呈交年度报告,列明本身的活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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