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 council sedition forum 110808 ambiga 律师和社运分子人权日游行而被控非法集会的案件今天续审。律师公会主席安碧嘉(左图)今早在供证时表示,虽然律师公会被迫撤销其人权日游行,但它仍尊重和支持民众集会游行的权利。

担任人权日游行案控方第16名证人的安碧嘉(Ambiga Sreenevasan),在受到辩方律师普拉维兰(M Pulaveran)盘问时指出,律师公会没有反对,反而支持民众行使他们的集会权利。

“我们没有反对,因此我们是支持的。我们支持和平集会的基本权利。”

律师公会在2007年碍于警方的压力,宣布取消为配合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原订12月9日举行的“人民自由行”活动。不过,逾百名律师和民众在数名人权律师带领下,毅然在当天继续上街游行,结果遭警方阻扰,并逮捕其中7名人权律师和社运活跃份子。

担心民众受伤害而取消游行

安碧嘉也透露,律师公会之所以会取消人权日游行,纯粹是因为他们在考量媒体上的舆论后,担心民众会受到警方的伤害。

她指出,警方在之前的兴权会和公选盟大集会,就使用高压手段对付集会参与者,包括动用武力和催泪弹。

安碧嘉也强调,律师公会认为警察法令要求集会者申请准证,是违反联邦宪法和无效的,因为任何有违联邦宪法条文的法律都是不合法的。

她表示,律师公会事前致函给金马律警区主任,纯粹只是要通知警方有关人权日的游行和活动。

安碧嘉首度当证人却被纠正

human rights day march police block 人权日游行案今早是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中心地庭继续审讯,控方总共传召2名证人,分别是安碧嘉和警方逮捕队伍的指挥官查旺哈菲兹(Zakwamhafiz Ahmad Ansari)。

值得一提的是,安碧嘉今早是首度出庭充当证人供证。不过,身为资深律师安碧嘉一开始供证便宣告“出师不利”。主控官罗兹雅纠正她在供证时必须望向法官,而不是望向主控官,而安碧嘉只能笑着自嘲说“我应该知道这点”。

安碧嘉在接受罗兹雅盘问时表示,在决定取消游行后,律师公会已经通过发表声明,通知其会员和公众人士。

她坦承,律师公会在决策时,内部的确有许多理事和会员发出反对声音,但是他们在考虑所有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取消游行。

西华拉沙和诺阿查缺席审讯

另一方面,查旺哈菲兹的供证主要是解释他逮捕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副主席阿米尔韩沙(Amer Hamzah)和人权律师苏仁德兰(N Surendran)的过程。

今日出席的5名被告包括苏仁德兰、阿米尔韩沙、公正党最高理事拉蒂花(Latheefa Koya)、以及两名社运分子艾力宝生(Eric Paulsen)和庄尼安度(Johny Anbu @ Abu Bakar Adnan)。

另外两名缺席的被告则是公正党副主席西华拉沙(R Sivarasa)和社运分子诺阿查奥曼(Nooraza Othman)。

配合12月10日的国际人权日,律师公会原本是准备在2007年12月9日举行“权利嘉年华会”和“人民自由行”,但是却因为受到警方阻难,而临阵宣布取消游行,并将嘉年华会活动转致吉隆坡律师公会大厦举行。

律师民众当时坚持上街游行

human rights day march 不过,逾百名律师和民众在数名人权律师带领下,毅然在当天继续进行游行,结果遭警方阻止前进,并逮捕7名人权律师以及社运活跃份子。

他们包括西华拉沙、拉蒂花、阿米尔韩沙、苏仁德兰、艾力宝生、庄尼安度、诺阿查奥曼。此外,还有一名旁观的印度公民阿斯拉阿里拉惹(Ashraf Sadakathullah)也遭殃被捕。

除了阿斯拉外,警方隔天提控另外7人。他们是被控于12月9日8点10分至8点50分,在东姑阿都拉曼路段的甘达(Kamdar)购物中心前犯下非法集会和拒绝解散的两项罪名。

第一个控状是指他们非法集会,触犯刑事法典第143条文或交替控状警察法令第27(5A)条文;第二个控状是指他们拒绝听从命令解散,因而触犯刑事法典145条文或交替控状警察法令第27(4)条文。

若罪成,第一个控状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第二个控状的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