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证反贪会无权公布调查内容
哥宾星炮轰阿布卡欣误解法令
民主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右图)今日正式与反贪污委员会署理主席阿布卡欣(Abu Kassim Mohammad)展开司法论战!
哥宾星指阿布卡欣昨日声称,委员会主席有权把案件调查内容公告天下的言论,是在错误诠释去年杪刚通过的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反贪污委员会主席阿末赛益日前公开透露,该局已掌握确凿证据,可以 起诉 雪州大臣卡立依布拉欣涉嫌滥用公款购买祭祀牛只,以及维修其私人轿车。其言论立即掀起反对党排山倒海的批评,指阿末赛益滥权与不专业,甚至对他发动 集体报警 。
不过其副手阿布卡欣昨日为阿末赛益 背书 ,引述《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9(4)条文指出,阿末赛益有权针对贪污案件公开发表声明。
是投报内容,不是调查内容
也是执业律师的哥宾星今日发表文告驳斥阿布卡欣(左图)的说法,他引述更多法令条文来证明,反贪污委员会没有权力公布即将进行提控的案件。
他指出,第29(4)条文指的是,委员会主席能够公布所接获的贪污投报内容,但是并没有触及检控权或针对即将提控的案件提出意见。
《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9(4)条文表明,反贪污委会必须保密在第29(1)条文下所接获的投报,直到被告被控上庭为止,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对外揭露投报内容,除非获得委员会主席以上的官员或检察司的允许。
第29(1)条文所指的投报,就是那些被指触犯《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条文,并向反贪委会作出的投报。
总检长才有权定夺是否提控
哥宾星进一步指出,同一项法令的第58条文清楚列明,若要提控任何触犯《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人士,事先必须获得检控官的同意。
“这显示调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足以进行提控,是由总检察长所决定。”
“再简单不过,总检察长针对某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反贪委会主席可能认为一些案件的证据不足,但是总检察长可以持有相反意见,主张进行检控。”
因此,哥宾星表示,反贪委会在上述的情况下擅自发表公开声明,只会让委员会本身陷入尴尬,也对委员会构成负面影响。
“显而易见的是,反贪委会在咨询总检察长之前,应避免针对案件发表公开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