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视为首相阿都拉在交棒前所留下的三大改革遗产之一的《2009年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法案》,终于在今日提呈上国会下议院一读。

内政部长赛哈密于今早11点30分,是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这项法案。它也被视为是用来取代,公民社会之前一直呼吁成立的“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

除了反贪污委员会,建议中的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Suruhanjaya Integriti Agensi Pengkuasaan)将有权调查首相规定的中央政府执法机构,所面对的行为不检指控。

以下是法案建议受监督的21个执法机构名单:

全国反毒机构、海事执法机构、志愿警卫团(RELA)、环境局、移民局、关税局、职业安全和健康局、国民登记局、民航局、陆路交通局、工业关系局、渔业 局、野生动物和国家公园局、劳工局、卫生部(执法组)、旅游部(执照部执法小组)、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执法组)、房屋与地方政府部(执法组)、商业 交通执照局、商业注册局、警察。

不能查贪污,无检控权

不过, 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依然缺乏实权,包括不能调查贪污案件,以及不能自行提出检控。

根据法案,一旦委员会认为有关投诉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贪污案件,就必须将案件转交给反贪污委员会。

此外,法案也规定,除非公共检控官,即总检察署发出批准,任何委员会调查的案件都不能带上法庭起诉。

不过,法案还是有授予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力,包括举行听证会、传召证人、搜查和充公的权力。此外,其属下的行动部队(Task Force)也拥有刑事程序法令所赋予的调查权力。

现任或前执法官员不能受委

然而,有别于政府之前建议的“特别投诉委员会”,全国总警长和反贪污局总监都不会成为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的委员。

根据法案,国家元首将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7名委员,包括一名主席和1名副主席。任何现任或前任执法官员,都不能担任委员。

所有委员只能担任两届的任期,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家元首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委任。

法案规定,委员会必须每年向国会作出汇报,包括他们所接获的投诉,以及所采取的行动。

设立投诉委员会和行动部队

此外,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将会委任一名秘书,以担任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员。他们也将成立投诉委员会和行动部队,来协助他们处理和调查公众们的投诉。

投诉委员会将负责接收公众们针对执法机构行为不检的投诉,并考虑有关投诉是否落在权限之内,以及展开初步调查,然后向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作出报告。

一旦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不满意投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他们也可以指示行动部队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如果案件涉及纪律问题,那么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就必须通知有关纪律机构;如果涉及刑事罪,他们就必须通知总检察署和相关的执法机构,才能展开调查。

有权主动调查公众利益案件

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也必须向投报者汇报调查结果,以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

此外,就算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没有接获公众人士的投报,只要他们认为有关案件涉及公众利益,他们就有权主动展开调查。

原本投诉委员会法案遭反对

“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是由2005年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目前是要打造一支有效率丶不贪污丶负责任及提供世界级服务的警队,以达到警队维持低犯罪率丶铲除警队贪污及捍卫人权的功能。

政府共用了两年的时间,把当年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警察独立投诉与行为不检”,重新调整拟定为“特别投诉委员会”。有关投委会的监督对象,原本包括所有执法单位在内,同时也不处理涉及贪污的事项。

特别投诉委员会法案在2007年12月13日提呈国会下议院首读,并原定於国会休会至2008年3月之前辩论通过。这个建议中的委员会,将由首相委任一名主席、全国总警长、反贪污局总监和其余3名成员出任委员。

这项法案当时立即招致在野党、公民团体和前皇家委员会委员,炮轰彻底背离了由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并否定为了确保警员奉公守法、杜绝滥权贪污而建议成立的独立监督机制。

由于民间党团的强烈反弹,内阁最终在2007年12月18日决定展延在下议院辩论投委会法案,让国会议员和非政府组织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