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解决单方改教争议
雪兰莪宗教局(JAIS)上星期日(6月1日)基于怀疑新娘是穆斯林,而在八打灵再也一间庙宇的婚礼上,将新娘强行带走,这种手法是无理,并应受强烈反对。
马青认为,雪州宗教局并没有必要只为了追查新娘的宗教信仰而在婚礼上将新娘强行带走,这完全是不合理也不敏感的手法,更何况她已在过去的7年里用尽一切努力厘清她的信仰,包括她没有奉行穆斯林的生活,并多次尝试在身分证上除去伊斯兰的信仰。
马青也认为,这悲剧只是众多单方改教的个案中的其中一宗,这连串的案件包括Zarinah Abdul Majid、M. Indira Gandhi、 S. Shamala、 R. Subashini和最近的S. Deepa。此时正是联邦政府应采取主动介入及一劳永逸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停止这类事件进一步伤及建国57年维系着的各族和谐关系。
马青法律局认为这问题的根本来自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早前,联邦法院以这条文允许父母任何一人可以单方面替孩子改教;而且联邦宪法第121及121(1A)条文也使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产生司法权的冲突。
因此,必须通过修改以下宪法条文,才能有效解决这连串的问题:
(i) 宪法第12(4)条文必须修改成单方的父母,无论父亲或母亲不得、不能单方为自己任何孩子改教。任何关系到儿童改教的事项都必须获得父母两人双方一致同意,直至孩子满18岁。
(ii) 联邦宪法的第121 或第121(1A)条文需修改成赋予民事法庭权力审理涉及配偶婚后改信伊斯兰教产生的争议,因有关人士是在民事法之下注册结婚。这类的纠纷若交给伊斯兰法庭审理是不正确及不对的,该法庭没有司法权限审理这样的案件,因为有关婚姻是在民事法订立。
在这些大前提之下,马青法律局促请联邦政府,国会议员行使本身的智慧,立即修改联邦宪法,以便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些争议已久的问题。

